第四十三期:今日说法—迟延履行后的_今日说法的案件500字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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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林冲的“梁山”中介公司生意是越做越大,林教头对房地产市场的把握也是越来越准。这日,林冲与许久不见的义兄鲁智深一起吃饭,酒过三巡之际,林教头畅言道:“大哥,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处于火爆状态,你手头好几套房子,赶紧出手卖掉一套吧。套现后,在市场处于低谷时再买一套回来。”鲁智深本是个粗人,没什么主见,听得林冲如此分析,觉得甚是有理。于是,次日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通过“梁山”中介公司出售给某购房人。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购房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所有房款,否则视为违约。”但并未约定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签订合同之后30日内,该购房人仅支付了10万元,未能按期支付剩余90万。

这下可让鲁智深急了,对方不能按期付款,而且一直往后拖,说不定哪天房价就跌了,这样损失就大了。于是向林冲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方案。林冲虽对房地产交易比较在行,但对相关法律亦是一窍不通。二人只能去找柴大官人出谋划策。

柴进听完二人的讲述之后,笑道,“这个简单,先书面催告对方,给其宽限期半个月。若宽限期内未履行的,再发函解除买卖合同。那时就可以放心地将房屋卖给其他人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因此,若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就履行迟延的情况,除非此种迟延造成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在守约方解除合同之前,都必须给迟延履行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方能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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