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_农民工就业歧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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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

摘 要: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到过程中,产生了农民工这一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却在就业上备受歧视。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带来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亟待解决这一复杂问题。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的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事实上,在就业领域的因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就业歧视行为。

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隐含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象表现

从人类学和生理学角度来看人类迁徙行为,无非出自两个目的:一是生存的需要;二是“自我实现”或“求优”的需要。①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也是在这两个动机驱使下的选择。他们广泛分布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②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正是这个为城市发展、繁荣立下“汗马功劳”的群体,在城市社会中不但没有受到尊重反而备受歧视。1.职业歧视

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有能力完全胜任而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和其他因素而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行业的过低档次位置上。③职业歧视表现在农民工身上,指农民工由于出身于农村,被人为的进行职业分割,在城市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工作。很多城市要求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就业证方可就业,一些好的行业、工种要求农民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进行职业能力认证,从而限制农民工对这些职业的进入。

2.工资歧视

工资歧视是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工资歧视是由劳动生产率差别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在农民工进城就业中工资歧视表现为:被迫接受低工资、同工不同酬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拉开了大规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序幕,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人力资本投资歧视是指劳动力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导致较少获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及较好的健康照顾等机会。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由于受传统的户籍身份及自身素质影响,政府、企业等对农民工的就业认识上存在短视,其人力资本投资存在明显歧视行为。主要在培训歧视和健康保护歧视两个方面。农民工缺少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很难得到提升;甚至被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期超负荷工作,劳动安全和自身健康得不到保护。

4.就业保障歧视

就业保障歧视是由于户籍身份原因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所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待遇。我国长期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体制性分割,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有“正式工”与“农民工”、“临时工”之别。城市“正式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而农民工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探究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紧密联系的。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产生也是同样的。

首先,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观念中,农民的社会地位不高,长久以来被鄙视。农民被冠以“乡巴佬”、“土老冒”这样的称谓,这些字眼中流露出对农民的嘲笑和轻视。这些观念很自然地延及农民身份的农民工身上,表现为当今社会文化对乡土的远离,对农民工的漠视。这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思想根源。

其次,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对城乡人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从而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整个社会结构一分为二。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以户籍制度形成城市和农村居民的身份壁垒,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根源。

再者,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明显偏重城市,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投资过低。资源的分配、公共产品的占有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极大差别,极不平衡,导致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自身素质无从提高。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与目前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分配不公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低下密切相联。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不力,维权组织缺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于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法律困境;缺乏救济途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而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不够严厉,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对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些软弱。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却只是面向城镇工人而排斥农民工,这些都使得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处境尴尬。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负面影响

歧视是一种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其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忽视了社会合作、社会整合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社会影响:

农民工就业歧视降低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直接根源是在中国以往的制度设计,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农民的国民待遇,减少了对农民的人道关怀,人们因之人为地强化了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意识,对政府的职责产生怀疑。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稳定,无益于和谐社会,漠视农民工的利益,打击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使社会公正程度降低,社会竞争环境平等被打破,易激起社会成员的内心不满以致心理失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劳动力素质低仍是困扰我国制造业竞争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瓶颈。当前中国制造业企业正遭遇发展的瓶颈、生存的危机,虽然其中有美元的持续贬值、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加工贸易政策的趋紧等外围环境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但是真正制约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我国劳动力素质较低,无法满足产业链高端环节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农民工占我国劳动力人口的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工劳动力素质必然影响整个国家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循环和长远发展,也会延缓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用工短缺的现象,虽然产业结构性短缺、技能结构性短缺等结构性问题是这一现象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但是农民工工资低导致农民工外出预期收益减少,劳动条件差及拖欠、克扣工资等就业歧视行为也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构想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保护农民工就业是社会的应有之义。

反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平等就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思考:

第一,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经济发展不等同于社会发展,不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度的必然增加。因此,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第二,深化体制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消除二元结构。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④可见制度政策的公平性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政府应着力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就业歧视中的制度性根源,并且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上向农村倾斜。

第三,完善法律法律制度,加强劳动监管和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从某种程度上属于制度化贫困,可以说得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习惯的认可、保护和纵容。因此,要逐步取消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法规,把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切实写入相关法律;同时明确政府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角色定位,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使农民工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公正地得到救济。

第四,劳动者自身需要努力。农民工就业受歧视,自身方面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因素。因此,他们必须改变自己身上僵化的小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五,大众传媒担负社会责任。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

参考文献:

① ② ③ ④ 张永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杨清河《劳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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