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与商业贿赂区别分析(推荐)_商业贿赂分析概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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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区分要点

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于单位犯罪。

(2)、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个人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须特别注意的是有的贪污案件中,虽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研究决定,但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相对于单位的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

(3)、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中饱私囊。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虽然也非法占有了财物,但他的目的是私分给大家,自己得到的只是一部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

3、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相同的,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单位受贿罪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受贿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这里的单位仅限于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2),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单位一般的受贿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认为是犯罪,可按行政责任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应理解为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以国家利益为代价,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共同受贿犯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的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这就犹如市场经纪人的作用一样,有买方和卖方的情况下,才从中说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沟通、撮合行为本身既非受贿行为,也非行贿行为,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

而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应理解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同事、家属或亲友伙同其共同参与收受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5、以上犯罪一般适用于国家机构、各级人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私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虽情节相似,但是罪名不同。

对应关系大致如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二、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 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2、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是一个统称,不是《刑法》确定的独立罪名,而是根据行为主体、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3、商业贿赂与一般馈赠的区别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计犯罪

现行《刑法》关于会计方面的犯罪主要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此罪不能涵盖的会计犯罪,根据行为的结果或性质所触及的其他罪名来定罪,如以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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