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吐哈油田分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_国际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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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油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包括托管单位)范围内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吊装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汽车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桁吊等。

第四条起重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一类作业票管理。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起重作业。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明确填写作业负责人、作业人、监护人、作业时间及安全措施。

第五条10吨以下的起重作业票由车间、工区(队站)管理。

10-40吨的起重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主管部门现场监护,安全部门监督检查。40吨以上的大型起重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

位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并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现场监督,公司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大型、中型设备,物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由作业单位编制《吊装HSE作业计划书》。

第七条《吊装HSE作业计划书》要经生产单位技术、生产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员许可不得改变《吊装HSE作业计划书》,《吊装HSE作业计划书》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

(二)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三)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吊装警戒线等。

(四)主要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

(五)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六)工件强度的核算。

(七)对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八)操作步骤的要求。

(九)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

(十)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九条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条件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二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二)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四)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

(五)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

(六)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

(七)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

(八)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

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

(八)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指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二)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施工队伍及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章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吐哈油字〔2007〕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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