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_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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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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