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保证书_学生森林防火保证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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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从事经营活动单位森林防火保证书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我单位保证做到:

一、在经营范围内林区附近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需要生产性用火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以后方能进行。

二、严禁带火种入山,禁止在林内及林缘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烧煮食物、生火取暖、打猎、烧蜂、火把照明、玩火、烧火土、烧地埂、烧牧草等一切野外生产及生活用火。

三、交纳森林防火风险抵押金元(¥元),不出现火情,防火期结束如数退回。

四、发现山火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并为火案侦破提供可靠线索。

五、违反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与本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擅自带火入山或在林内、林缘随意用火的处其风险抵押金做罚款,引起山火或森林火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负责更新造林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经营范围内发生火情不及时扑救或有意干扰火案查处,视其情节处5000-10000元罚款。

保证单位(盖章)签字:

监督单位(盖章)签字: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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