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_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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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试行)
苏电生[2006]1551号
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有效提高工程投资控制的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建设的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用户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一般指市(县)供电公司,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一般指省公司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供电公司。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构成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所组成部分的变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施工工艺变更、工程数量变更、技术规范变更、合同条件修改等。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内容有变化,单个分项工程增减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变更,重大工程变更是指改变建设规模、变更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增减投资超过10万元的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是:
(一)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运行的需要;
(二)工程变更应技术上可行、可靠;
(三)变更后的工程不得降低使用标准,应保证工程的质量;
(四)工程变更应先办变更手续后实施。
第七条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由项目监理部牵头,实施闭环管理。省公司基建部负责工程重大变更的协调、批准,省公司生技部负责对项目监理部工程变更工作的检查、评价。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九条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者可以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和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需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费用变化。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不得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变更的工程费用要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提出工程变更的同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报项目监理部。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第十四条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监理部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重大工程变更应在项目监理部审核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公司基建部批准。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的技术部分应得到原设计单位的认可。
第十七条对重大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并提供经技经人员审核的相应费用增减清单。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经审查批准后,如果涉及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及时编制和提交变更文件、施工图,交付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签发工程变更单。
第二十条承包商应按工程变更单的内容及时实施变更工程。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监督承包商按照工程变更单进行实施,同时应对工程变更的内容、施工期限、施工方式、施工期间人员和天气变化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签证和计量
第二十二条对实施前需进行原始数据测量的工程变更,承包商应在工程变更实施7日前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原始数据签证的书面申请,项目监理部进行原始数据签证后,承包商方可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商原始数据签证书面申请7日内,应完成原始数据签证。如果项目监理部收到原始数据签证书面申请后7日内未进行原始数据签证,从第8日起承包商提交的原始数据即视为被项目监理部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如果不尽快完成工程变更签证将影响工程签证的准确性或下一道施工工序,承包商应在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如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期限,应在7日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已完变更工程量的报告,提请变更工程量签证。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商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后,应在7日内按时完成变更工程量的复核工作。项目监理部收到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未进行签证,从第8日起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项目监理部确认。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商增加的工程量不予签证,核减的工程量由项目监理
部按照不利于承包商的原则进行工程量签证:
(一)承包商未提出原始数据签证的书面申请;
(二)承包商擅自隐蔽无法进行签证的工程;
(三)承包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已完变更工程量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部在签证、复核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为签证、复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配合项目监理部完成工程变更前、后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如承包商未派人参加,变更工程量以项目监理部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商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后,对照施工合同,核对承包商投标文件中有关单项工程的价格和数量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根据施工合同,如未超出单项工程总量时,则不应签证。
第二十九条重大工程变更的签证由项目监理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加。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的签证文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承包商共同签署意见。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应详尽、真实、图文并茂。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部不得予以签证。承包商根据工程变更单对变更工程进行计量,项目监理部根据签证结果,按照合同条款对变更工程量进行审查、核对,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
第六章 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和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承包商按合同已有价格或类似价格调整变更工程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变更单后7日内应提出变更工程单价的报告,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商工程单价变更报告后提出监理评估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项目监理部和承包商进行协调后,调整工程变更单价。
第三十五条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如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变更单后7日内提出了变更工程单价的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在收到工程单价变更报告7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回复,从第8日起承包商视为变更工程单价的报告被确认。
第三十六条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如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变更单后7日内不提出变更工程单价的报告,则工程变更的单价由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重大工程变更的单价变更由省公司基建部组织审查、批准。
第七章 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和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包商在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查确定的工程变
更量和变更价格,编制工程结算(包括变更工程费用),报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审查,申请合同费用(包括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工程结算审查后,根据审计分工,由各级审计部门组织审定,确定最终合同费用。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合同费用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费用。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项目监理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程原始数据测量、工程量签证、变更工程单价报告回复和确认、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处罚条款。
第四十三条承包商应如实上报变更工程量和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如存在虚报现象,除扣除虚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进行诚信度评价和工程审核量考核,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相报费用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