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作设计与联合体_设计联合体合作协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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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作设计与联合体

合作设计

建筑设计中的合作设计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设计企业共同开展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之前应向建设单位明确合作设计企业及分工。合作设计的承接方式包括联合体投标中标形式和非招投标的形式两类,并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有所体现。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合作设计的特征:

第一,关于中外合作设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各设计企业必须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作设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和合作设计协议都应有中文文本。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第二,关于国内合作设计:

合作设计中的设计企业都是国内设计企业的,各设计企业都应具备承担合作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设计企业承接合作设计项目应在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企业资质范围内承接;

建设单位与各设计企业共同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或者同时与各设计企业分别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在合作设计项目中设计企业应使用联合图签出图。第三,关于合作设计中设计单位的民事责任:

以联合体投标的形式承接的合作设计项目,各设计单位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非以联合体投标形式承接的合作设计项目,各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就合作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按份之债或连带之债。联合体

联合体一般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承揽不适于各方单独承担的工程项目而进行联合,为实现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

联合体的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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