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优奖励条例_设备考核及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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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发挥学校评优表彰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选范围
(一)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学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
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二)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学生班集体和学校批准建立的团队(不含外国留学学位生、进修生集体和团队)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评优奖励项目分类
第四条评优奖励项目包括:
一、荣誉称号
(一)“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奖学金
(一)校长特别奖;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新生入学奖学金;
(四)考取研究生奖。
第五条我校学生“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设校、院两级,学生各类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各单项奖励。评优工作要在学院评选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校级优秀个人和集体,在获得校级奖励的学生和集体中推荐优秀者参评市级相关奖项。
第三章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六条评选条件
学校对于班级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校级先进班集体应在各学院院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
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制度化,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教育活动活跃且富有成效。
(二)遵纪守法
全班同学能够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违纪违法行为,评选学年内班级无违反政纪、校纪和党团纪律的现象发生。全班同学讲求社会公德,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班风。
(三)学习风气
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纪律严明,学风严谨;学习勤奋踏实,互帮互学,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成绩优良。
(四)文化体育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环境意识好,注意校园与宿舍内外环境卫生。
(五)社会实践
全班同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能结合专业特色,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调查、社会公益活动,巩固专业知识,服务社会,锻炼自己,了解国情民情,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六)班级建设
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团结一致,相互协作,能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订学年工作计划,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带领全班同学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完成校、院、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学生干部能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生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方向明确,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校级先进班集体按照学院参评班级数的10%申报。
第八条学校对于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院级先进班集体
各学院可参考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评选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参评班级数的15%,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十条评选条件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校级三好学生应在各学院院级三好学生中产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靠近党组织,能很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在集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不良现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班级和学校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学年内获得过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一条校级三好学生按照学院参评人数的3%申报。
第十二条学校对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参考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在获三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中评选院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5%,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应在各学院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靠近党组织,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很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在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积极贯彻校、院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及时反映学生意见,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善于团结周围的同学,与其他学生干部协作配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成绩显著。
(四)学习认真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的前50%之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评选比例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照学院参评人数1%申报。
(二)校团委每学年在校级学生组织中,按其学生干部数的10%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占各学院名额);评选条件依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具体实施由校团委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对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七条各学院可参考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3%,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评选条件
对于在校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在各学院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表现优良。
(二)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第十九条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学院毕业生人数的5%申报。
第二十条学校对于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可参考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以及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的学生中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应参评人数的8%,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校长特别奖
第二十二条校长特别奖是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有特殊专长、突出贡献和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各级各类学生个人或集体。凡申报校长特别奖者,应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并符合下列推荐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在学生中有突出的表率作用。
(二)参加重大科技、文化、体育交流竞赛活动,并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四)维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五)关心、热爱学校,对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
(六)在其它方面有优异表现,取得良好社会声誉。
第二十三条校长特别奖由校、院学生工作部门推荐(原则上每个学院推荐1个),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个。
第二十四条对于获得校长特别奖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0元。
第八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奖励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通过全部课程。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学术活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合格,体质测试达标。
(五)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劳动,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六)特等奖学金要符合当学年一等奖学金参评条件,并且在校期间曾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要达到当学年考试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者;二等奖学金要达到当学年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15%者;三等奖学金要达到当学年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30%者。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于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九章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奖学金是奖励被我校录取的高考总成绩优秀的本科学生。凡被我校录取并报到注册的本科新生(不含艺术类、单招师资本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给予新生入学奖学金:
(一)第一批次第一志愿录取的京外生源学生中高考总成绩文、理科前10名;
(二)第一志愿录取的高考总成绩超过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北京生源文、理科学生。第三十条学校对于获得北京联合大学新生入学奖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2000元/人。
第十章 考取研究生奖
第三十一条考取研究生奖是奖励我校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同学。凡考取国内外高校、研究所的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并奖励1000元/人。
第十一章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校级评优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负责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讨论评优与奖励中的重大问题,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优活动实施细则,院学生处(办)组织本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奖励的评选、审核与申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选时间
(一)评优工作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12月进行表彰;新生入学奖学金在9-10月份进行评选和表彰;优秀毕业生和考取研究生奖评选工作在每年4-5月进行,6-9月份进行表彰。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第三十四条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和推荐。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名单,学院予以审核并公示。新生入学奖学金由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录取情况提出名单,校学生处汇总并公示。
(三)学院评优集体和个人由各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校级评优集体和个人(新生入学奖学金除外)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报校学生处复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新生入学奖学金由校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评选当学年内,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评选当学年内,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参军等)未完成本学年规定课程者;
(四)评选当学年内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五)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学分而延长学制者;
(六)评选当学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及以上(含院级)重大活动者;
(七)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六条在评选当年有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班级,取消参评先进班集体资格。
第三十七条评优奖励学生个人受奖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评优奖励的评定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定程序或结果有疑义的,可逐级向各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举报、申诉,各级领导小组要认真查证,并答复举报和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如发现获奖学生在评优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表彰当学期出现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和组织处分的,将取消已获荣誉,并追回奖金。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7月颁布的《北京联合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京联学〔2009〕93号)、《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京联学〔2009〕92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