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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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证书变更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委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并附证书原件。产品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拟采用的新包装设计稿;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认证核准产量变更的,须提交原料采购合同及购销发票复印件,产品(原料)新产地名单、地块分布图和农户名单;
(二)委托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心标志管理部门;
(三)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收到委托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证书变更审核表》,送交中心认证部门审查;
(四)中心认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需要补材料的,企业在收到中心认证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将《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返回中心标志管理部门;
(五)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根据中心认证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六)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根据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准予变更的,通知企业缴纳有关费用,并将新证书寄送企业,同时将复印件寄送有关委托管理机构;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变更的理由,并将原证书退还企业;
(七)中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绿色食品变更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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