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_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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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大教字[2008]101号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23456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8910
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品;
草稿纸、电子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参加考试; 234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2肢体上; 34试题内容; 56789101
1名、考号等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2名; 3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45第六条
处理程序
1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考试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2
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附笔录原件于7天内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3生违规处理报告单》,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5离校手续离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07〕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