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工程变更索赔资料_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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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电站工程变更索赔资料
一、工程概况
×水电站工程位于四川省×河流域×境内,主要建筑物有压力管道工程,发电厂房工程,变电工程及其配套的临时工程。
工程业主单位:×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通过招投标将工程施工合同授予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局二公司,并于2010年9月21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036.0408万元,承包方式主体工程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总价承包,合同工期15个月(2010年9月26日~2011年12月30日)。进场时间2010年9月23日至今。根据监理部批复的正式开工时间为2010年11月6日。施工过程2010年10月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组织人员设备进场,2011年11月业主因无法筹措资金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而于2011年11月4日在往子沟业主营地会议室由总监理工程师孙立明主持召开了主题为:×水电站Ⅱ标段中水五局暂缓施工相关问题专题会,与会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合同部主任×××,安全部主任×××;监理单位:总监×××,主管工程师×××,合同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编号:DCMH-WZG&JYLB-ZTH-2011-018)。会议内容主要为发包方资金出现危机,甲供设备、物资无法按时到场及承包商部分工程进度款无法得到保障而暂缓我部工程施工并初步定于2012年2
月底业主资金危机结束的情况下,力争在2012年8月底完成所有剩余工程量。
二、施工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工程变更项)
1、防雷接地扁铁变更项目费用申报(WZG-SG-2010-02,2011-002)依据:招标文件技术条款1.5.3业主采购设备清册中电气一次部分第37项明确写明-60*6的扁铁属于甲供物资。但由于甲方原因,经现场业主项目副经理×××指示我方扁铁由我方先行自己购买,那么就有甲供变成了自购,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⑴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属于变更,故我方向甲方提出此项的变更。变更费用14260元。
2、引水隧洞出洞口防爆墙变更项目费用申报
(WZG-SG-2010-02,2011-003)
压力管道引水隧洞属于中铁×××局施工范围,那么中铁×××的爆破施工有义务确保其他相邻施工单位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最后一次爆破作业时,其临空面薄弱,为了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监理部下发了施工指令《要求对×××电站引水隧洞出洞口防爆墙施工的指令》〖×××WZG-SG-2010-02(2011)指字第002号〗,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范围和内容⑸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属于变更,故我方向甲方提出此项变更。变更费用参照防洪整治工程编织袋土石围堰按拆一项合计为6994元。
3、计日工项目费用申报(WZG-SG-2010-02,2011-004)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⑸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此项不是我方合同内的内容,是业主临时指派,属于变更范围内。我方根据工程实施过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上报,变更费用为18342.97元。
4、压力管道镇墩工程变更项目费用申报
(WZG-SG-2010-02,2011-005)
由于工程前期地质勘探资料不详,无法探明压力管道施工区域的基岩深度,导致我方在按照设计图纸将压力管道6#,4#,3#镇墩开挖到位进行四方联合验收时,设计方代表单方提出对三个镇墩的基础继续深挖,并用C15砼回填至图纸设计高程,依据为《设计通知》(内水设往电〘2011〙08号),《设计通知》(内水设往电〘2011〙06号),《现场办公会议纪要》(002号)。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⑶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者尺寸属于变更。我方对新增工程项目变更费用进行了如实编制,变更费用为157439.65元。
5、关于原甲供砂石料补差的申报(WZG-SG-2010-02,2011-006)根据专用合同条款5.2.7本标段所需砂石骨料,由发包人统一供应,供应地点为C1标成品砂石料堆放场距厂区枢纽为2.8km;供应价格为:人工砂65元/m3,人工碎石55元/m3;供应方负责装车;计量方式按照供需双方签字认可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但实际由于甲方没有建成自己的料场,无法实现甲供,改由我方自购。我方在自购过程中的骨料价格为130元/m3,此为业主推荐料场,有《砂石料采购协议》为证,甲方也认可。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
容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者其他特性属于变更,我方要求甲方对超出规定单价部分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我方按照实际对补差部分进行了取费计算。申报变更费用为278901.69元。
6、牛腿预埋件变更项目费用申报(WZG-SG-2010-02,2011-007)牛腿预埋铁件既没有在混凝土工程量清单中体现,也没有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量清单中体现。招标文件技术条款9.4.13.3和11.1.1的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牛腿预埋铁件的划归。我方认为此部分属于土建混凝土工程中,用于固定现浇行车梁而设,故我方认为此项属于甲方商务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故我方对新增此项进行了如实编制,变更费用9886.91元。
7、二次转运费用申报(WZG-SG-2010-02,2011-008)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6.2发包人提供由×××沿河公路连接口修建至首部枢纽施工场地接口的进场主干公路总长约9.5公里,以及场内主干道至2#施工支洞口3#施工支洞口及其他位臵约2.5公里施工便道。但实际我方开工后部分损坏路段进行浆砌石施工和路面混凝土硬化,我方所有进场设备和物资均需要从东义河大桥二次转运至施工现场,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条款甲方并没有按时向我方提供施工交通或者说合同中约定的交通路线不能满足要求而使我方增加了运输费用,应有甲方对我方予以补偿。此二次转运分为两部分,2010年12月以前,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3月份,(此阶段内仍不能满足重车通行,道路形同虚设)2010年12月份以前现场监理和业主均已签字,但后一部分我部虽用报告的形式上报业主和监理,但此后的部分业主和监
理再也不给我方签字,对我方报告也是臵若罔闻,不闻不问。现在我方暂时将三方签字认可的部分上报变更,变更费用为48395.20元。
8、计日工
(一)项目申报(WZG-SG-2010-02,2011-009)
此项我方是为辅助甲方进场道路修建及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而拖入了部分人工和设备。根据15.1条款之约定此项超出我合同外,属于新增项。故我方要求甲方对此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变更费用为14803.53元。
9、厂房下部砼工程变更项目费用申报
(WZG-SG-2010-02.2011-010)
根据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厂房下部砼为C25,但实际厂房施工图中表明的厂房下部混凝土标号为C20,那么根据合同15项变更的约定之⑵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者其他特性,混凝土的标号发生改变,属于变更。对于此项监理全部按照468.33元/m3暂结,对此合同中没有类似单价,无法参考,故我方将此项重新报价。C15砼的部位见“往电-技施-建筑-副厂-01/06”和“往电-技施-建筑-副厂-02/06”此种标号砼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属新增,我方重新编制单价。变更费用为585988.9元。(已暂结520642.5)
以上九项变更总费用为61437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