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_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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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 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 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 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 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 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 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取得发票;

(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更换不合规发票;

(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

(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 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

(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

(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

(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 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 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 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 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 用发票(单张面额500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单张面额5000元 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 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 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打印错格压线;(三)发票折叠损坏;

(四)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五)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六)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七)发票联未经复写;(八)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九)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十)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十一)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

(十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 票之日起 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 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 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 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 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 迹。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12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 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 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日内进行 认证。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附件 2)。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 15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逾期(超过开具日期 180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 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具日期起 180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 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 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 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如发 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 用发票。

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 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 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 扣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 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 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 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 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 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 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 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

第二十五条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 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

第七节发票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分核算单位装订 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附 件3),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

第二十七条如果取消扫描认证(采用网络认证),核算单位 按月收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定期邮寄至汇总纳 税单位保管。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 证结果清单》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销项侧发票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业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

(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

(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

(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 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

(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领购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领购发票,确认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各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申购 数量。

第三十四条财务经办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 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

第三十五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 销存情况,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发票开具

第三十六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 或延迟开票。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

4)。

第三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发票 开具申请单》(附件5),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 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 后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 不一致的发票。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 事项不得重复开票。

第三十九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应按合同 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填开。

第四十条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 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 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 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 完整。

第四十二条发票开具必须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以下情况 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 一致;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

三)购销单位名称简写;(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七)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八)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四十四条出现发票冲红字、丢失及作废的情况,应由业 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财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总会计 师审批。发票开具员应依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开具,不得私自开 具发票。

第四节发票领取

第四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检查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附件6)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

第四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在

第五节发票交付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发 票联及抵扣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回 执单》(附件7)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增值税发票如需邮寄给客户,应按照本办法第 四章“发票邮寄管理”相关要求处理。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附件8)

第四十九条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 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附件 7),传真回公司。

第六节发票丢失、红冲和作废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发生 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填写《发票丢失报告单》(附件9),于丢失 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十一条销项发票跨月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由业务 经办人员填写《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10),提供客户拒收 证明,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第五十二条销项发票出现作废重开,导致作废发生的当事 人填写《发票作废申请单》(附件11),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 开票员重新开具。

第七节发票保管与缴销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每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

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附件12),按规定填 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

第五十四条增值税发票保管要求:

(一)专人保管。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 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并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 霉等设施,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

(二)岗位分离。各单位应当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岗位责 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增值 税发票的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开具与盖章不能为同 一人。

(三)月度盘存。各单位应建立增值税发票领、用、存盘点 制度,财务或税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编制《增值税发票盘点表》(附件13),并经财务或税务部门负责 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以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发票保管、开具为同一人员;(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限为30年。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发生以下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

(一)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 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及时缴销尚未填开的空白发 票。

第四章发票邮寄管理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开票人员 和经办人员之间、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开票单位和受票单 位之间均会发生邮寄行为。各单位应办理邮寄登记手续,对每一 张发票的流转和去向做到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与专门的快递公司(EMS、顺丰)签订 协议,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速、安全传递。

第六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增值税发票邮寄时,应注意如 下事项:

(一)用塑封包装,防止发票在邮寄过程中污损。(二)在快件单上“内件品名”栏中注明“增值税发票及 份数”

(三)在快递单备注栏注明“重要物品由收件人亲自签收”。(四)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到发票

(五)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附件6)。

第五章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等监管机构对发 票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 期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发票管理合法合规。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不合规发票的定期通报制度。在 日常发票审核中,对不合规发票进行分类统计,定期通报发票审 核情况,提高外来发票的合规性。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将历史年度 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以上 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停止合作。

第六十五条未及时传递扣税凭证(超过开具日期起180天),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于故意虚开发票、故意取得虚开发票,以及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 票监制章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记过,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要赔偿。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 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5.发票开具申请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7.发票签收回执单 8.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 9.发票丢失处理申请单 10.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11:发票作废申请单

1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13.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具时间

开具内容

供应商名称

发票金额

移交时间

移交人

接收人 备注

注:收到外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否则拒收。制表人:

审核人: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

一、流程概述

1.供应商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交至业务经办人员。

2.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对收到的发票进行初审,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提单报账,将发票联、抵扣联、报账单交至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审核人员对发票、原始附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将抵扣 联交至法人税务人员,发票联和报账单交至记账人员。

4.法人税务人员复核抵扣联是否合规,及时认证抵扣,并将认证 通过的信息传递至记账人员。

5.收到发票认证通过的信息后,记账人员根据各级领导审批通过 的报账单进行记账。

二、流程图

供应商

业务部门

项目/机关财务部门

法人税务专岗

开始

01供应商提供发票

联、抵扣联

02经办人员:对 发票进行初审,提单报账 发票联 抵扣联 报账单 03审核人员:对发 票、原始附件进行

合规性审核

抵扣联

04税务人员:复核抵 扣联是否合规,及时

认证抵扣

发票联 报账单

05记账人员:根据认 证、审核通过的凭证

记账

认证通过

结束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

所属时期:年月

单位名称:

增 值 税 抵 扣 联 年 月 第 册

核算单位名称 本期抵扣联销售额 本期进项税额 本期抵扣联张数

纳税人识别号:

共 第册 册

附注

财务主管: 制单人: 复核员: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一、流程概述

1.客户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开票请求。

2.业务经办部门准备开票申请相关资料(合同、结算单据、客户 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并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

3.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对结算单据、客户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 审核。

4.项目/机关财务人员认真核对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等税 务信息,核对无误后,交由上级领导审批。

5.各级领导审批。

6.领导审批后,法人税务人员核对资料。

7.法人税务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开具发票,并及时将专用发票抵 扣联和发票联邮寄给项目业务经办人员,记账联由法人机关统一保管。

8.经办人员收到发票后,认真核对发票信息。

9.经办人员及时将发票交付客户,并取得《发票签收回执单》。

二、流程图

客户

业务部门

项目/机关财务部门

法人税务专岗

开始

01客户准备资料、提 出开票请求

02经办人员:接受请 求,准备资料、填写 《发票开具申请单》

05各级领导审批 06税务人员核对资料

03部门领导审批

04财务人员复核提交的资料 07税务人员开具发 票,及时传递

09客户接收发票、认 真核对、签字确认 08经办人员核对信 息,及时反馈

结束

5:发票开具申请单

项目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客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类型

客 户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开户行 银行账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应税服务名称

发 票 开 具 项 目 单位/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不含税金额 税率 销项税额 金额合计 经办人意见

审 批 意 见 业务部门主管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支撑附件资料

邮寄地址 领取签字

交通运输/建筑业/设计服务

申请日期:年

申请部门 QQ号码

月 日

交付方式

以下信息由发票开具人员填写 发票号码: 发票张数:

发票代码: 发票金额:

6: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税)

序号 客户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具时间

开具内容

发票金额 移交时间

移交人

接收人 发票联次 备注

本表适用于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交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

7:增值税发票签收回执单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为贵单位开具了

份一式两联(发票联和抵扣

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我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 请贵单位复核签收,并将此回执签字盖章后传真或邮寄至我公司。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代码+号码

发票金额

顺祝

商祺!

签收人: 签收单位签章: 接收日期:年

附:我司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单位传真(如不邮寄,可传真):

8: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单位名称

发票金额

邮寄公司 邮件编码

寄出日期

经办人

接收人 收到时间 备注

9:发票丢失报告单

编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丢失联次 丢失原因:

经办人意见:

发票管理员意见:

税务管理岗意见:

财务主管意见:

填表人:

年 月日

10: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

编号: 客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发票开具项目

蓝字发票信息

发票开具单价 发票开具数量 发票开具金额(含税)

红字发票开具 理由

发票开具单价

红字发票信息 发票开具数量 发票开具金额(含税)

是否需要我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 红字发票开具材料:

经办人

业务部门主管

审核 税务专岗人员 财务部门主管

签收 发票联和抵扣联 存根联

发票代码: 填表人:

发票号码:

年 月 日

11:发票作废申请单

单位名称: 日 客户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开具日期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发票开具金额 作废原因:

申请时间:

经办人意见:

业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填表人:

联系方式:

1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汇总封面

所属时期:年月

单位名称:

增 值 税 记 账 联 年 月 第 册

核算单位名称 本期记账联销售额 本期销项税额 本期记账联张数

纳税人识别号:

共 册

第册

附注

财务主管: 制单人: 复核员:

附件13:增值税发票盘点表

单位名称:

盘点期间:

发票类型:□专票□普票 发票号码 起

上期结存发票

类型 份数

本期使用发票

本期使用发票合计

本期作废发票

本期作废发票合计 本期结存发票

起:

止:

监盘人员:

盘点人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 盘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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