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酸盐水泥规范新标准对比_普通硅酸盐水泥规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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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6.1、6.3、8.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照欧洲水泥试行标准ENV 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修订。

本标准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版前言);

——增加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1条);

——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

——将组成与材料合并为一章,材料中增加了硅酸盐水泥熟料(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4章);

——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 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窑灰或不 超过水泥质量8%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4.1条);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70%”(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3.4条、4.1条);

——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4.1条);

——将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中粉煤灰掺量由“20%~40%”改为“>20%,≤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3条,本版第4.1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4.1条);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4.2.2、4.2.3条);

——取消了粒化精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条、第4.3条和附录A)

——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4.2.2.1条);

——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 第4.5条,本版第4.2.6条);

——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5章);

——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6.1条);

——取消了细度指标要求,但要求在试验报告中给出结果(原版GB175-1999第6.5条、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6.3条,本版8.4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改为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条,本版第6.3.3条)

——增加了水泥组分的试验方法(本版第7.1条);

——强度试验方法中增加了“掺火山灰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原版GB1344-1999第7.5条,本版第7.5条);

——将“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改为“水泥出厂编号按单线年生产能力规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条,本版第8.1条);

——将“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改为“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1、6.3条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其中6.1、6.3.1、6.3.2为检验合格、6.3.3条为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水泥出厂时应附有质量保证书”(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条,本版第8.3.1.1条);

——取消了废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1条);

——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细度和混合材料掺加量的规定,将不合格品判定改为“当6.1、6.3条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名称、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时,判为包装不合格”(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条,本版第8.3.1.2、8.3.1.3条);

——交货与验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10天以内完成”(本版第8.5.4条);

——包装标志中将“火山灰硅酸盐、粉煤灰硅酸盐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两侧印刷采用黑色”改为“火山灰硅酸盐、粉煤灰硅酸盐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两侧印刷采用黑色或蓝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条,本版第9.2条)。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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