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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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申领、培训、考试、发放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检查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

(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

第五条 持有检查证的监督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证年检;

(四)严禁使用检查证从事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持证谋私、违法乱纪;

(五)严禁借用、涂改、冒用、伪造、转让、买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检查证;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监督持证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骗取、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申领检查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且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社保基金监管操作实务以及金融、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第八条 省级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以下基金监督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或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规程组织。考试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阅卷或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阅卷,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颁发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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