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_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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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施工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涉爆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材、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项目部对爆炸物品的申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公司内部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五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爆炸物品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办法,负责对爆炸物品申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退库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等各个环节安全合法。爆破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具体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其中包括:(1)单位负责人管理职责、安全保卫人员管理职责、仓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爆破人员岗位职责等;(2)爆炸物品保管制度;(3)爆破安全操作规程;(4)安全值班、日常检查及交接班制度;(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每天对爆炸物品的消耗和库存进行一次盘点,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公司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从物资管理角度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申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合法的运输企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要项目部自己组织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二)安排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车辆运输,指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押运员负责押运;
(三)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车同行时,车距不得小于200米。行车应远离市中心和人口稠密区,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四)装卸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划出安全区域,禁止闲人进入,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装卸爆炸物品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摩擦、碰撞、拖拽和抛掷;
(六)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不得同时运载其他人员或货物;
(七)运载爆炸物品的行车速度不超过40㎏/h,在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h,禁止紧急刹车;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八)爆炸物品运抵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人员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或储存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库房的设计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二)安全监控措施、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好可靠。通风、防火、防爆、避雷、监测、报警、防潮、防静电等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三)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前至少检测一次,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保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严格登记,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审批的种类和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变质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造册,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并在指定地点销毁;
(五)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和个人保管。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诚实可靠,身体健康,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保管人员采用双人双责制,严禁一人保管;
(三)保管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七条 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作业面施工队按照当日进度需要量提出计划,经过项目部施工进度管理部门审核,由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到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凭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八条 项目部对爆炸物品领取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定,并书面通知仓库保管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的审批和领用手续必须齐全完整,并妥善保存到责任追究期满为止。
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取得合法的《爆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法的《爆破员作业证》。项目部要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应及时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并通知发证机关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确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确认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区域后,才能发令爆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项目部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签字手续,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登记清楚,退库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退库、报废过程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