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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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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的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②《登记证》;

③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职工工资名册

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附:办理登记时企业要准备: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3份,加盖公章;

2.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

3.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4.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情况明细表;

5.单位《基本用工情况调查表》2份,须员工本人签字,不得涂改;

6.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行号、账号(单位须与银行签订《同城委托付款协议》);

7.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且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要确定补缴人员、补缴月份、补缴基数后出具补缴通知单,加盖公章,并在社保规定时间内缴纳支票。个人须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供转移单原件;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供原省市已停止缴费的证明;

3.在本市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

二),并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4.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缴费基数及医疗手册(蓝本);

5.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交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填写《基本医疗信息采集表》,并选定4家就诊综合医院(其中必需含1家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6.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须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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