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岗位工作规范_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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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岗位工作规范(暂行)
为了加强内控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制度观念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岗位工作规范》。
一、结算管理
1、严禁受理伪造、变造的票据;
2、严禁受理背书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3、严禁受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凭证或票据;
4、严禁受理账号和户名不相符的凭证或票据;
5、严禁受理密码不正确、印鉴不真实的凭证或票据;
6、严禁受理凭证内容与附件不一致的凭证或票据;
7、严禁受理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涂改的凭证或票据;
8、严禁信用社内部员工代理客户补盖票据或凭证上的签章、填制凭证;
9、严禁信用社内部员工代理客户办理错账更正;
10、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事宜;
11、严禁泄漏客户的资料;
12、严禁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额度或拨款限额付款;
13、须事前复核和填制凭证的业务严禁事后复核、补制凭证;
14、内部业务凭证的各项交接必须严密手续,防止重要凭证的遗失,严禁将内部凭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
15、对于利息、收费、赔偿金必须正确计算,严禁故意错记、漏记;
16、已经审查记账的会计凭证必须正确加盖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
17、自行填制的凭证必须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18、处理各项业务必须坚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
19、大额付款必须坚持大额付款确认制度。
二、核算管理
20、严禁临时离岗不进行程序签退;
21、严禁超权限自行记载账务;
22、严禁私自缮制记账凭证调整账务;
23、严禁采用一笔分多笔记账、空存空取等手段虚增业务量;
24、严禁乱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过渡性科目;
25、严禁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谋取利益;
26、严禁账务未清或交接不清擅自离岗;
27、严禁故意隐瞒会计事实,乱用会计科目;
28、严禁对各类账、表簿刀刮、皮擦、药水腐蚀和硬性涂改;
29、账务处理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严禁不按原始凭证种类及内容进行账务处理; 30、必须当时记账,当日结账;
31、所有冲正调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办理;
32、调整有关账户信息必须依据经会计主管审批的书面通知;
33、办理转账业务必须先记借后记贷,先记账后签回单;
34、办理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账;办理现金付出,必须先记账后付款;
35、必须保证账务记载无误,总分账务相符;
36、必须按规定进行内外账务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37、办理资金调拨业务必须有资金管理部门的通知并经有权人审批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38、使用手工报单办理辖内往来业务必须经过会计主管授权,辖内往来报单上必须加盖“辖内往来专用章”,必须认真审核辖内报单(汇总凭证)与附件的一致性;
39、必须坚持按日或定期进行账账、账实、账表、账据核对。
三、票据清算交换管理
40、严禁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同时兼办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等账户的记账与对账工作;
41、严禁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兼管客户账务的记账与对账;
42、严禁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兼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过渡账户的账务处理;
43、严禁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兼管票据交换专用章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
44、严禁擅自涂改、更换票据及附件的内容;
45、同城票据交换必须将收受的票据按场次全部提出交换,严禁截留积压;
46、对提出、提入的凭证必须认真逐笔核对清单上的收、付款单位账号、金额,保证原始凭证与清单上的内容相符,严禁未经核对直接进行处理;
47、票据交换业务的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严禁兼(混)岗,票据交换员必须实行每年轮换制度;
48、交换票据必须密封或装包加锁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严禁将交换的票据带回家中,严禁委托他人代理交换,严禁在交换途中办理与交换无关的事宜;
49、提出的票据必须同计数单、清单、总数表的金额核对一致,提回交换凭证必须加盖有提出行的交换专用章;
50、代收他行票据必须保证收妥抵用,未收妥款项不得提前签发进账回单;
51、严禁提出票据不加盖清算专用章或接受不加盖清算专用章的提入票据;
52、严禁不按岗位设置要求及操作程序办理大额支付业务。
四、账户管理
53、严禁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54、严禁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55、严禁信用社内部员工代理客户购买、传递、保管各类重要空白凭证。
五、印、押、证管理
56、印、押、证必须分管;
57、严禁密押主管及密押员相互兼任顶(替)岗;
58、严禁经办社的密押主管和密押员兼管联行专用章;
59、密押机及压数机的领发、保管、使用和上缴必须符合规定,并建立相关登记簿; 60、严禁营业期间在保险柜内存放个人物品; 61、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刻制业务专用印章;
62、补制新印章的代号必须按顺序编列,严禁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 63、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业务专用印章; 64、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
65、业务专用印章必须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66、领取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 67、非营业时间必须将业务专用印章入库(或保险箱柜)上锁保管; 68、超出权限使用业务专用印章必须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69、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专用印章的更换、停用收缴及销毁手续; 70、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交与无关人员保管; 71、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 72、严禁将客户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非购买单位人员; 73、严禁跳号发售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74、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作为一般空白凭证保管;
75、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离岗时必须将重要空白凭证入箱、柜加锁保管;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箱、柜内,不得存放业务专用印章、密押器、压数机等; 76、必须凭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批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凭证,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77、必须将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按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78、必须坚持在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进行销号控制;
79、必须对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切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后按规定处理; 80、必须保证重要空白凭证在换人保管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销毁手续;
82、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折角核对客户领购单上的预留银行签章; 83、有价单证必须视同现金实行“账证分管”。
六、会计主管管理
84、严禁介入与会计主管职责无关的行政事务; 85、必须坚持坐班制度,严禁顶班替岗;
86、必须建立工作日志,逐日登记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87、必须按照会计主管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及时检查与核对各项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保证账务不错不乱;
88、必须每周检查一次库存现金及库房管理情况; 89、必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90、必须将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督促整改;
91、必须对提出提入票据、票据交换清单和账务进行认真核对,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准确; 92、必须做好内勤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七、会计辅导员管理
93、严禁提供虚假的检查报告; 94、严禁辅导员在前台顶班替岗; 95、严禁对检查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
96、必须保证县级信用社会计辅导员每季对辖区内全部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辅导; 97、必须落实辅导责任制,做到查前有提纲、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98、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辅导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99、必须要求被查信用社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定期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100、必须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信用社; 101、必须做好对辖属机构业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八、现金及库房管理
102、严禁出纳员不及时入账,由于业务需要确需次日入账的款项,必须经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批同意;
103、严禁不按规定办理款箱寄库、款项入库和不按规定查库;
104、严禁现金实物不与现金科目余额核对就签章确认和现金调拨不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105、严禁将未经复点的现金直接入库或调出、存入人民银行; 106、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库房有关情况; 107、严禁在库内办理出入库交接手续; 108、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库款、实物;
109、严禁在现金调运途中办理与现金调运业务无关的事项或携带他人;
110、必须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登记差错事故登记簿,并由客户签章备查,严禁以长款补短款;
111、管库员必须随时检查库内安全状况,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 112、出纳员实物、钱箱必须坚持离岗加锁;
113、营业终了尾箱必须加锁寄库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114、金库使用钥匙、备用钥匙必须按金库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115、必须双人管库,分工明确,共同负责(同开同锁、同进同出、共同盘库);
116、必须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及代管物品分别设账有序保管,并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账务,保证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117、必须做到定期更换密码锁密码;
118、必须依据有权人签章的调拨运送凭证及合法的会计凭证办理调拨业务; 119、办理款箱交接时必须查验款箱包封是否无损; 120、必须坚持一笔一清、每日两次碰库、日清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