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_华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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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商品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下达计划,制定有关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储备商品交易工作,通过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网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会员进行国家储备商品的网上现货挂牌交易、交收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在系统中将国家储备商品的主要属性对外发布要约,摘牌方通过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挂牌要约,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当双方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完成摘牌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条 “要约”是指华商中心向会员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华商中心为要约方,摘牌方为受要约方。
第三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所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系统发布要约信息的发起方即华商中心。
第四条 “摘牌方”是指对交易所现货挂牌系统挂牌信息的接受方。
第五条 “摘牌”是指摘牌方通过交易所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系统对挂牌方要约中的信息认可并发出指令进行接受的行为。
第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会员交易订金、货款等各项费用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交
易
第一条 参与网上现货挂牌交易的各方须为交易所会员。第二条 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时间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进行,具体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告。
第三条 交易品种的范围由交易所公布,会员采购和销售商品时可从交易所公布的品种范围中进行选择。
第四条 会员应自行保护会员账号、交易密钥与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安全,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会员授权行为,会员对其席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及其他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为元/吨。
第六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所交纳交易订金,订金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的程序:
(一)会员须按规定在交易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交易订金、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的及时支付;
(二)挂牌方应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及品种要求,如实申报要约的主要属性,完成要约方指令的录入,其中包括商品编码、产品名称、交(提)货库点、包装、等级、计量单位、规格、数量、提货地点、生产时间、交(提)货时间等内容。同时系统按照输入价格自动冻结挂牌方订金及交易服务费;
(三)摘牌方通过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挂牌要约,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同时系统按照输入价格自动冻结摘牌方订金及交易服务费;
1、摘牌方可直接同意要约条款的约定,将摘牌指令输入交易系统,摘牌成功。
2、摘牌方也可录入新的价格及数量信息,待挂牌方同意并确认后,摘牌成功,否则摘牌不成功。
3、挂牌数量未成交部分继续以要约的形式存在,直至撤销该要约指令或全部成交。
(四)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清退双方冻结交易订金及交易服务费。
(五)成交后,国家储备商品挂牌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要约属性的国家储备商品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成交合同),成交合同生成时即生效。交易双方可通过挂牌交易系统查询或提取自己的成交合同。
第八条 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的交货时间按交易双方要约条款的约定执行。交易双方通过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第四章
国家储备商品投放的结算和交收
第一条
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结算专户,对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款项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
摘牌方按与华商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足额汇付到结算专户。逾期未足额汇付货款,视同摘牌方违约,由华商中心终止合同,扣除摘牌方违约保证金,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条
华商中心收妥全部货款后,向摘牌方开具《国家储备商品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同时向需交货库点及时发出《国家储备商品出库通知》(以下简称《出库通知》),摘牌方凭《提货单》到有关库点办理提货手续。《提货单》格式由华商中心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交货库点对《提货单》与《出库通知》核对无误后,按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级和国储商品编码,向摘牌方如数交货。摘牌方验货无误后,与交货库点共同在《提货单》上签字,交货库点还需加盖单位印章,并持回执到华商中心换取增值税发票。华商中心查验确认回执后,按实际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提货单》复印一份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家储备商品实物实行库内交货,摘牌方自提并负责运输,交货库点要积极协助,也可委托交货库点代办运输。
第六条
摘牌方如对国家储备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具《提货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华商中心,由华商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条
摘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交货库点提货,交货库点要积极协助摘牌方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国家储备商品在规定提货期限内,仓库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按储备商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逾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摘牌方负担。应由摘牌方负担的货物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摘牌方与交货库点自行结算。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货物交收的,另行处理。
第五章
国家储备商品收储的结算和交收第一条
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结算专户,对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款项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
摘牌方按与华商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商品运送至指定仓库。逾期未交货,视同摘牌方违约,由华商中心终止合同,扣除摘牌方违约保证金,上缴中央财政。第三条
华商中心在收到质检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证书后,及时通知摘牌方。经检验符合挂牌要求的商品,作为国家储备商品正式入库,储存仓库填写《国家储备商品入库单》。第四条
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单》和收到的公证检验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金额出具货款计算表。摘牌方应在收到华商中心货款计算表后即按所示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华商中心在收到票据后拨付货款。
第五条
交收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商品到库后,华商中心通知质量公检单位检验,有关储存仓库要积极配合,做好检验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摘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华商中心提出复检申请,华商中心应在接到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七条
摘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库点要积极协助摘牌方办理入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对不符合交收质量要求的,储存仓库要及时报告华商中心并及时通知摘牌方,商品由摘牌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由摘牌方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货物交收的,另行处理。第六章
调解与处罚
第一条
交易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诈手段私下串通交易;(二)向交易所提交假报告、假资料等;(三)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四)不按合同条款履约;(五)拖欠各种款项;(六)破坏交易所设施;(七)扰乱交易秩序;
(八)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行为。
会员发生上述行为,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条
交易所对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条
交易所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禁交易所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露机密和诱导会员交易行为。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国家储备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期间,交易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二条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国家储备商品详细交易信息。
第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