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流程_社保流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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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持(副本),(二)事业单位持(副本),(三)社会团体持(副本),(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六)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或.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一)(表一?1),(二),(三)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收回.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表六)(以下简称[“)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

印.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表十一).并附(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表二十二)或(表二十二?1).(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表二十

二).(表二十二?1).(表二十三?1).(表二十三?2).(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表四)和(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

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

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四、基金收缴

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

五、个人账户

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

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

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六、人员增减

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

七、补缴与退费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与退费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表十一),以及有关补缴与退费情况的说明。

八、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

对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且本人愿意补缴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

(2)《退休人员审批表》;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

九、单位跨区转移

用人单位因工作地迁址等原因,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区县单位整体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凡不欠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单位跨区转移业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

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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