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化_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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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安乐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安乐死是指医生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的主动要求,停止主动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其次,什么是合法化?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基于以上对概念的分析,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我国每年有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第二,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第三,从程序上看。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它需要经过多项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由此可见,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