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看法_对反倾销的措施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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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看法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
要讨论我国反倾销法的缺陷,就不得不提到我国现行反倾销法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一些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逐步增多。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对我国出口产生严重的威胁。从2008年下半年到2010年初这段时间,先后有印度、美国、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对我国起始了多起新的反倾销调查。长期以来,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深受外国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在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时,同时也成为了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
我认为我国现行反倾销法的缺陷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1.立法层次不高。从目前来说,我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有二:一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贸易法》,二是自1997年3月25日起施行的《条例》。在这两者之中,前者虽然属于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但可惜涉及反倾销的只有该法第30条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它实质上只是制定《条例》的一个直接法律依据,而对反倾销根本无实际的操作性。
2.反倾销法实体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条例》规定太简单和抽象而引起的。(1)缺乏对来自香港、澳门以及台湾三地的外国进口商品倾销的法律规定。(2)倾销的认定上存在缺陷和不足。(3)损害的认定上存在缺陷和漏洞。(4)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上存在不足。(5)缺乏对“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3.反倾销程序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反倾销程序包括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在这方面,《条例》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反倾销机构设置方面的缺陷。
2、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
3、在调查程序上缺乏一个严格、确切的时间规定。
4、缺乏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5、某些程序制度有待补充和完善。
就以上缺陷的改善,我提出了些我的看法。
一、将反倾销条例上升为反倾销法。总的来说,除《对外贸易法》第30条外,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的。应在现有《反倾销条例》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以提高立法档次,加快与国际接轨。
二、确立“现场调查程序”。WT0《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并在附件1中对现场调查程序作了补充规定,而我们却没有。因此应予借鉴。
三、关于“国内产业实质阻碍”。WTO将阻碍进口国新建产业的事实倾销损害的情形列出。但是,《反倾销协议》未规定损害应具备的构成要件。遭受该损害的产业应当是创建中的产业,建好的或者计划阶段的产业列入。但是,有证据证明进口国产业确因市场原因阻碍了其发展,或推迟实施了某项制定的经济政策,可以考虑损害的。
四、调查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透明和细化。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决定立案、初裁、终裁、调查终止、采取反倾销措施等决定时,应予公告,并且要详细列明该当局所认为的重大事实与法律问题及其意见和结论。我国《反倾销条例》虽在多处都明确规定要公告,但对公告内容的简复度却无规定,这不利于透明度的实现。
以上都仅仅是个人的粗鄙浅显的观点,也有借鉴前人的想法,目的就在于希望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