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民法60讲》勘误来自法法网_李建伟民法60讲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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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2010-5-10 10:01:00
(一)《民法60讲》第161页,【例4】的答案有误,应该是“不予支持”。原因是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了。
(二)《民法60讲》第441页,第5-7行的“【特别注意】”这三行整个删去。同时【例1】的答案应该改为“能”。
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不是抵销的障碍。以上表述自相矛盾了。关于正确的表述,请看第442页的【例1】。
(三)第448页,第四行也即任意解除权情形的第1种,删去。原因: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不属于任意解除权。
同页,第9行,也就是第6种情形,改为:《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以及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原因:寄存人,按照第1款规定,都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形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第411页,第1题的答案,应该是:ABD.书中漏印了B项。
第485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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