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类犯罪初探_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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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杀鸡取卵想起的器官移植涉及的犯罪的思考

器官移植犯罪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是指在器官移植前,器官移植过程中以及器官移植后于器官移植有关的法定犯罪和待“犯罪化”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统称。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 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除此之外,该类法定的犯罪形式还包括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大部分罪名(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等)。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并没有规定。由于器官移植本身的特殊性,器官移植犯罪还其独特的表现方式——待“犯罪化”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得到人体器官或者移植器官的目的而实施的我国刑法为规定但是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实施异种器官移植实验导致病毒蔓延的行为。

1、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

精神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人认为可以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以缓解器官移植中供体的不足。虽然精神病人呢在生理上存在缺陷但是因此就否定它所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可在为救助其亲属的情况下代替他们做出同意移植其器官的意思表示,但应以不损害他们的健康为限。

2、人体试验的行为

器官移植的医学上分为同种器官移植和一种器官移植,人与人之间的器官移植为同种器官移植,动物与人之间的移植为异种器官移植。由于人体器官的来源有限,远不能满足器官衰竭患者的需求,因此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同时加大了是人类感染动物传染病的危险。在对于异种器官移植没有可靠地证据证明其安全性的问题是,擅自实施异种器官移植,导致出现新的传染性的病毒或者引起传染性病毒扩散后果的行为,不仅对器官移植的受体会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且还可能会触发新的艾滋病流行,危机整个人类的生存,对于这种急功近利,缺乏医学伦理道德观念,无视病人甚至整个人类利益的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从严惩处。

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都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有效弥补相关器官、组织的功能性缺失。从对该三类人体材料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来看,非法摘取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的行为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和生命的威胁是存在的。面对个体的骨髓、角膜、心脏瓣膜等人体组织被非法摘取的情形,恐怕很难说这样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远远小于摘取人体肝、肾等器官。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着非法摘取、出售人体组织的行为,对此有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必要,当然,考虑到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在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的立法保护方面,可以优先选择将人体组织犯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毕竟,与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相比,人体细胞对公众健康权的侵害没有那么严重。

法律是规制和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的最佳手段, 因此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脚步必须加快。纵观世界各国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 吸取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规则, 不断完善对于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 无疑将会规范并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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