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1(全文)_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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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二条: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调查,并认真进行分析,按照“事帮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帮责任者和群从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评估损失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三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伤的确认

第四条:工伤事故是职工(包括合同制、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从事生产或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未从事生产工作,但由于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与生产、工作有关,虽非在生产区域内但由于本单位的车辆设备不良造成的伤害事故;

5、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第三章 工伤分类

第五条:职工因工负伤事故,分为发下六类

1、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按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事故;

3、多人事故:一次伤害(包括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总数在10人以内的事故;

6、重大恶性事故:一次残废或10人能上能下及一次死亡虽不是10人,但伤亡总数在20人或20人发上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

第六条:对于已发生的事故,要抓紧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公司安全科、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市建委、市劳动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特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建筑业企业发生三级及以上职工因工重大伤亡事故后的工作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后二小时内应发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等)逐级上报建设部;

2、事故发生且二十四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建设部(电传)第八条:事故发生后汇报内容及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事故现场录像资料和照片;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单位的处理通报及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严肃、认真、及时、正确一写出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经理负责人组织调查,确定责任,提出意见,填写《事故报告表》要求在事故发生且2日内将报表,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报到公司;

2、重伤和多人事故:由公司领导责成专人组成调查组(包括工会、劳资、安全、技术负责人)查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填写《调查报告》于事发且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委、市劳动局;

3、重特大伤亡事故:公司报告所属检察院、劳动局、工会等上级领导部门后,派出专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完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录像、收集伤亡事故资料,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等工作,在医院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7日内由公司报上级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的单位如不按期将报表报到公司,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事故现场保护清理

第十条: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受伤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现场图,对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漠视人民生命安全的有关责任人要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入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重大伤亡、重大恶性事故的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且7日内向建设部汇报前,由事故发后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牵头到省建汇报。参加到省建委汇报的人员为发生事故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六章 事故责任者的惩处

第十三条: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及特大恶性事故,要明确事故责任人,并根椐其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事故已死亡的事故责任者,不再追究其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处罚;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对于职工受到处分的生活费、工资待遇、审批程序等,均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声音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2、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4、新职工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5、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6、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7、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8、因生产(施工)现场不良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各种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

2、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扩包庇事故责任者;

4、拒绝调查,提供伪证者;

5、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用时公开,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七章 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掌握事故的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调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各单位的《月报表》应于月末最后一天,年报表最迟应于年末最后一天报至公司安全科,公司月报表每月10前,年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事故结案

第十八条:职工伤亡事故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2、重伤事故由各单位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市劳动局批准结案;

3、重大伤亡事故和多人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批准结案;

4、特大伤亡发上的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省政府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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