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户管理规定2_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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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大市场经营户管理规定
各位经营户:
为了维护各经营者的利益和提高本市场的公共环境,创建一个良好的经营消费环境,使消费者在文明诚信、整洁有序的环境中满意消费,现规定如下:
一、不准出店经营,所有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摆放在屋檐以内,不得超出。
二、不准随意将运输工具(如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停放在道路、楼梯间和各出入口。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市场指定的停车区。如有进货或送货情况,所用车辆只能紧靠自己门前,在不影响他人或交通的情况下停放不超过十分钟,做到即停即走。
三、不准在道路上、楼梯口打牌、下棋阻碍交通通行。
四、不准在道路上、门面里、楼梯间生火、做饭、放煤炉、焚烧垃圾,乱搭乱牵各种电线,以及做其它有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不准将衣物、拖把、面条等物乱挂在公共场所,有碍文明市场的形象。
六、不准在楼梯间或市场的各角落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将做50---200元的罚款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者,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要及时整改;第二次下达 书面整改通知;第三次将违反规定者收回经营权。希望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市场工作。
《市场经营户管理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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