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国内证券公司创新发展问题的思考_对中国快速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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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公司创新发展问题的思考
一、券商创新发展的现状
自从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颁布以来,证券公司创新已经不再仅仅是研究部门关注的事情,已经涉及券商各部门及其盈利模式的变化。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创新业务向公司业务部门的推广,券商的盈利模式也正在发生变化。传统业务的利润贡献虽然占据较大比例,但比重开始下降。盈利模式的多样化使证券行业逐步摆脱周期性困境,特别是利润来源的多元化增加了券商业务收入的稳定性。从目前的态势看,已经逐步走出研究部门成为券商新的业务品种,并且带来利润贡献的金融创新业务有集合理财、权证、资产证券化以及QFII与QDII代理等创新业务。
未来值得期待的创新业务主要是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一旦启动,券商的盈利模式将发生较大变化,它将为券商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空间和直接的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能够至少从两个方面给券商带来收入增长:一是融资融券的资金放大效应可以活跃市场,增加交易给券商经纪业务带来新亮点。二是融资融券的商业贷款利差收入,以及客户保证金存款的利差。目前,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已进入倒计时阶段。一旦融资融券开闸,券商业务构成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创新业务将成为一个赢利的新阵地。另一个重头戏就是股指期货的推出。一方面,它可以助推券商经纪业务增长,如股指期货交易佣金分成,大盘蓝筹股交易的活跃等;另一方面,股指期货将对券商投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长期来看将彻底改变券商的投资理念、获利手段、运作模式和盈利模式。
除此之外,国内券商业务创新还有非常广阔的空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可转债、分离债、证券化等产品,还有企业债券,产业基金、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市场化,以及金融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信托。证券创新业务的迅速发展既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大格局有关,也与国内证券业大力治理整顿有关。另外,市场的需要、竞争的加剧、证券业的发展等都与创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券商创新发展中的问题
创新是券商发展强大的必由之路,创新被公认和验证为证券公司化解行业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国内外证券公司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创新之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性。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还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难以充分满足需求,具体表现在:
第一,产品创新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需求。投资者和筹资者的需求都被限制在较低的层次上。对于筹资者而言,难以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营形势灵活地在公司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之间进行选择,即使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往往也必须等待漫长时间。对于投资者而言,股票、债券等最基本的产品不够丰富,几乎没有衍生产品可供投资选择,多样化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第二,渠道创新严重滞后,不利于开拓客户资源。传统的营业部模式已不适应市场需要,而新的渠道还没有建立起来,以至于创新试点券商在诸如集合理财等新产品的销售方面非常困难,没有建立起自身在客户资源方面的核心优势。由于缺乏稳定的客户群,证券公司的发展缺乏后劲,新业务的拓展困难重重。
第三,交易方式创新不足,严重制约业务发展。交易市场基本上以集中撮合为最主要特征,这样的市场特征使得需求无论大小都直接配对,配得上就成交,配不上就失败。这样就缺乏做市商来提供流动性,使市场更有弹性;缺乏柜台交易来服务小额的和特定需求的投资者,难以使集中交易市场(交易所市场)更有基础;缺乏组合式交易来对冲风险、锁定收益目标等等。交易方式的单一对客户培育、产品开发、渠道建设都十分不利。
第四,人才资源严重缺乏,难以提高创新能力。衍生产品的开发缺乏高水平的金融工程师,营销渠道的建设缺乏复合型的营销人才,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也缺乏经验丰富的风险管理专家,这都制约了证券公司的发展。
第六,经营机制不够灵活,难以激发创新热情。一方面受到过度管制,业务经营创新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僵硬经营体制,缺乏创新积极性和技术能力,面临变化的市场环境不能快速有效地进行调整,从而持续地积累风险。
三、券商创新发展的拓展思路
证券公司业务及产品创新主要系指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变化,改进或变革现有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行为,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等方面创新。随着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内证券业的大力治理整顿,以及证券市场的完善、竞争的加剧、证券业的发展(特别是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等,券商创新发展将进入新一轮高潮,证券创新将繁花似锦。
1、发展好基础产品和业务的创新。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状况来看,最紧迫的是基础产品不足,简言之就是股票、债券的品种和规模都不够。基础产品不足严重制约了市场发展,限制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空间,也限制了证券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的发挥。同时,基础产品市场不发达,也很难构造出机制健全、能充分发挥功能的衍生品市场。比如对传统承销业务在承销方式及定价方面的创新。
2、把柜台业务作为拓展创新的突破口。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柜台业务的规模往往比交易所市场规模更大,创新的活跃程度更高。证券公司应该自主地拓展柜台业务,在柜台业务上大胆地创新。无论是基础产品还是衍生品,柜台业务都有广阔的前景。
3、大力开展并购重组创新业务。并购是资本市场最活跃的业务之一,我们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服务的是一个仍然在“转轨”的经济,通过并购重组推动资源配置的调整和优化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因此,证券公司进行企业并购中介与策划业务创新大有可为。
4、充分重视渠道建设和客户培育的创新。应该加快客户的开拓、维护和客户关系管理,注重与客户建立并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深层次、全方位服务,形成成长性良好的长期客户群体。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逐步培育与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客户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广泛有效的销售网络,培养忠实的机构客户。
5、加快开发新产品和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通过创新可以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可以树立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并取得在新业务领域内先行一步的优势。比如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转变,从原来的买进之后等着股票上升再卖出的单一模式改变为双向投资模式,即股市的上升或下跌证券公司均可赢利。
同时,券商创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活动,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创新支持体系作为其基础和依托。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创新支持体系对于券商开展创新业务、实现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关注证券公司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在组织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为其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即在组织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方面做好券商自身的创新支持体系建设。
1、激励机制创新。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用最优化的原则将企业和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到企业管理的重要岗位,而且还可以激励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实现一致,促进经理人员行为的长期化,从而实现券商创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的券商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高额薪金、升职以及奖金发放等形式实现有效激励,同时也可以效仿国外投资银行的成功经验,通过授予其在任期内按既定价格认购及分期补入适当比例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等经理期权制度实现长期的激励。
2、组织结构创新。组织结构就是表现组织各部门排列顺序、空间位置、集聚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组织结构是证券公司业务开展的基础,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是公司高效运行的前提,也是券商实现业务创新的基础。在组织结构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应当致力于改变传统的“金字塔”式多层垂直结构,建立起“扁平化”的组织模式,将相关部门进行归并,取消不必要的中间层次,以提高公司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
四、创新发展中的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在创新中往往面临着较多的金融风险,合理、科学地控制创新风险,不仅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生存与发展,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投入与浪费而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将直接体现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高低。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也是券商实现创新的重要保证。具体应注重:
1、完善安全评估、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面对风险激增的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实行“走出去”战略的我国证券公司应对这些风险的难度急剧增大。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估、预警和应急机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人才和技术的准备,掌握现代风险管理技术,警惕金融工程技术被过度运用的倾向,以确保在复杂的国际竞争和风险配置体系中,具有恰当的风险战略和有效的风险识别、衡量、定价和转移等各项现代风险管理能力。因此,证券公司要在制度建设上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将经营与风险监管部门进行严格分离,防止创新过程中犯“错误”,有效保证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营。
2、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稳健推进证券业创新。首先,必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风险,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降低证券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其次,应密切关注国际金融新动向,加强国际协调合作,有效抵御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防止金融危机蔓延。应建立健全证监会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的金融协作机制,联合制订防范和应对措施,共同建设金融安全网,合力对付金融风险。再次,应不断挖掘现有市场制度和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不断对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证券监管现阶段应致力于基础制度建设,要将创新的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
3、证券业创新必须同实体经济紧密结合。证券业是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脱离了实体经济运行,证券业就成了无源之水,证券业创新就失去了实质意义。我国证券市场设计是外生性制度安排,更需要以强化证券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体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才能使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发展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必须以实际运作和监督管理能力的提高为前提,防止寻租性或者高投机性创新活动出现,将衍生品控制在不完全脱离实体经济基本面的限度内。
五、创新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开放的风险和收益依托于国内物质经济实力的强大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完善与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要以经济实力作基础,企业和国家有国际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在证券市场本身稳定和完善的基础上,一国的证券市场如果市场化程度很低、稳定性很弱、投机气氛浓厚、竞争能力差,就不能很好地控制外部金融风险和短期资本的冲击。
一是中国金融监管的水平还不高,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对防范金融开放风险至关重要。金融监管不完善情况下的金融开放具有很大的金融风险,为了减少开放风险,要求监管水平应与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相对一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健全的条件下,过度开放证券市场,导致事前资本的盲目扩张和事后资金的大撤离,从而引发金融危机。次贷危机资金从新兴市场国家撤离导致这些国家股市大幅波动,也同样应该引以为戒。因此,在证券市场开放前,必须预先制定好证券监管框架,然后再根据具体开放进程逐步实施。
二是证券市场的整体规模有待提高。近些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的规模与国外投资者拥有的巨额资金相比仍显得很小,如果完全开放,允许境外资金自由出入,国际游资的大量涌入势必会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冲击,可能会推动股价的非理性上涨,造成对流通市场的控制,增加二级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三是上市公司整体实力有待提高,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机制有待加强。目前许多大型企业只能将部分业务或资产发行上市,还有一些大型企业没有上市或仅在境外上市,导致上市公司对国民经济的代表性不够强。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着内部人控制,“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流于形式、部分股东直接干预公司运作问题。
四是证券公司综合竞争力较弱。这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整体规模偏小、盈利模式同质、行业集中度不足、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机制不完善、整体创新不足等方面。提高中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实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国内券商通过购并重组和增资扩股,扩大资本规模和提高竞争实力;其次,国内券商应根据自身条件,坚持专业化、特色化和差别化的经营策略,尽快形成差别化竞争优势;再次,探索中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经营路径。
五是在对外开放,积极推动国内证券业走出去的同时,要注意对外投资的风险。中国自2006年推行QDII制度以来,之后不久恰逢次贷危机,包括中投公司在内的对外投资大多以亏损告终,甚至有的对外投资的产品达到了清盘的境地。因此,引进外资的时候我们要慎重,我们对外投资的时候更应该慎重。
六是中国证券市场还正在进入全流通的时代,全流通后外资对相关产业的控股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全流通时代越来越近,为防止全流通后外资对中国相关产业的控制,我们应该借鉴其他新兴开放市场国家的经验,对银行、广播、自然资源等命脉产业只能有限的部分开放。
六、创新发展的监管建议
在促进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始终没有放松风险管理和相关的监管措施,要求证券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创新的经验教训,从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客户实际、公司自身实际出发,在创新活动中做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做到在公司内部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流程、过程能监测、风险可承担;在公司外部信息真实透明、客户知情适当、监管有效覆盖。这既维护了证券公司创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又实现了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和自我防范的刚性约束。
第一,加强与证券公司的联系,跟踪证券公司创新活动动态,掌握证券公司创新需求,协调解决创新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并在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予以指导。中国证监会明确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方式、业务产品、组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创新,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二,加快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系统的改革步伐,为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提供配套的支持和服务。创新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协调推动。证券交易所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平台,要在总结目前ETF、LOF等产品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市场产品创新力度,丰富完善现行的交易模式,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登记结算公司要尽快改进有关规则,强化技术支持功能,适应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新情况新需求。中国证券业协会要加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进一步完善行业资质规范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充分地向监管机构反映行业的创新需求和监管改进建议。
第三,积极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监管行政规章的制定、修改,要充分征求行业意见,消除不合理限制,为证券公司创新活动提供更大的空间。对证券公司研究开发出的新业务模型、组织方式和金融产品,要加快制定审核标准和监管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支持规范的创新活动,查处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认真总结创新试点公司的创新经验,及时在行业内推广。允许规范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鼓励创新类证券公司在合法合规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开发专项理财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大力发展合规业务;鼓励证券公司按照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其他创新活动。
第五,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的统一互联,丰富资本市场的基础产品,为证券公司研究开发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衍生产品打下基础。大力推动创新固定收益产品,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由于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近期业务发展机会相当有限,而在以企业产生的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进行结构融资的证券化产品方面大有可为。
第六,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调整组织结构、创新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类机构,为其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