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已过诉讼时效_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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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又签订还款承诺或还款计划,或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第20条:“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的规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和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或保证合同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的精神处理,即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了担保,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由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并且保证期间也已届满,保证人拥有免责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抗辩权,不用因签字或盖章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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