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北京地区判例_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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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网:

冒充房东骗租金 二人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0-03-03 10:40:45

伪造营业执照诈骗二女子46000元,记者近日获悉,刘智坤、樊建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朝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09年7月8日,刘智坤、樊建华经事先预谋在朝阳区十里堡南区一美发店内,由樊建华冒充房东,使用伪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刘智坤、樊建华与34岁的黑龙江人陈女士、34岁的吉林人张女士签订经营协议,骗得陈女士、张女士租金及转让费共计46000元。刘智坤、樊建华后被查获归案。法院认为,刘智坤、樊建华法制观念淡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智坤、樊建华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对二人所犯罪行分别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刘智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樊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

原中国工合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姜朝平因诈骗获刑

作者:刘泽发布时间:2010-03-02 10:03:56

今日,市二中院对原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工合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姜朝平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判决。现年54岁的姜朝平,在其任职期间,因多次涉嫌诈骗,被中国工业合作协会于2001年3月免除职务并登报予以公示。后姜朝平未交出该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工合经济发展中心的印章,并对外仍以中国工合协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以为受害人解决就业为由实施合同诈骗和诈骗行为,致使多名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总计15.6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一审法院判决后,姜朝平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谎称能买“经适房” 两年骗得122万

作者:赵佳发布时间:2010-01-26 08:51:14

吴某利用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合同诈骗,两年间共向36人实施诈骗,骗得122

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男,河北人,38岁,大专文化)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在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其所经营的北京通凯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外虚假宣传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诈骗,与潘某等36个希望购买经济适用房本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经济适用房委托代理购房协议,骗取上述人员定金、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万余元。近日,昌平

谎称邀请央视主持人 诈骗七万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9-09-25 09:51:54

以能够邀请到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文清主持晚会为由,骗取他人75000

金四千元。

2008年8月初,王明远化名李成前,以普罗斯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东方正隆公共关系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正隆公司)洽谈邀请中央电视台文清主持正隆公司策划晚会的事宜。在洽谈过程中,王明远向正隆公司出示了其伪造文清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以此取得正隆公司的信任,并于2008年8月6日在正隆公司的办公地与正隆公司签订《主持人合同》,承诺为正隆公司聘请文清担任主持人,骗取正隆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75 000元。2009年1月16日,王明远被抓获,其将非法获取的人民币75000元退缴在案。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明远的亲属帮其退缴人民币4000元在案。

元。近日,普罗斯特(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远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朝阳法院认为,王明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数额巨大之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明远在归案后即将违法所得退缴公安机关,并且当庭认罪,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主动缴纳罚金,故法院认为王明远确有悔改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之人民币共计79000元,其中75000元用于退赔被害单位,其余人民币用于执行被告人王明远的罚金。

运走6车饮料后失踪 构成诈骗获刑7年

作者:曹静发布时间:2008-10-15 10:15:

4240岁的河北人赵某,虚构有承接运输任务能力的事实,与北京某储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负责运输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而赵某不但没有依约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反而将价值人民币15.6万余元的饮料变卖后逃匿。近日,丰台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检察机关指控,北京某储运公司负责将可口可乐公司的饮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因公司业务量较大,忙不过来,便寻找合作伙伴。2007年12月18日,赵某虚构自己有车、有承接运输任务能力的事实,与储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接了部分运输业务。储运公司称,双方约定按吨付运费,每次要及时拿回客户签收的清单及托盘,一个月结一次帐。现在赵某总共拉了6次货,还未结账。

2008年1月8日,赵某找人联系了8辆车临时组成车队,又从可口可乐公司拉出了6车饮料去配送。这批饮料本应该被送到昌平“超市发”超市的一个仓库,但直至1月9日也没有送到。1月10日,公司发现赵某将其负责运输的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拉到丰台区新发地中央批发市场变卖了,而赵某也不见了。公司当即报案处理。2008年4月2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后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赵某在与储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擅自变卖该公司货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赵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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