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_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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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杭公治[2006]号75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治安)科(大队):
现就市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落户政策的通知》(杭公治[2006]60号)中,毕业生办理落户时提交资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别不同,毕业生在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时,只要提交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其中一项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即可。
二、关于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单位。社会保险在省里缴纳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社会保险在市或区里缴纳的,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区社险办出具证明。毕业生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业务专用章,其中下城区加盖的是“杭州市下城区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三、鉴于省人事厅已不再对省属事业单位与聘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因此,对省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届毕业生提交的聘用合同可不鉴证。
四、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届毕业生,凭公务员录用通知、毕业证书、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本人申请进杭落户,符合条件的,直接在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要求随迁家属子女的,凭相关资料到市局户政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地在工作中应注意对毕业生提交的资料的审核,严格把关(如对毕业生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有疑义的,应进行核对,电话:87612333),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县(市)局和市公安局联系。
二OO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