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工程安全管理_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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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井巷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准入管理。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工程承包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质证书;

2.单位基本情况、完成主要采掘工程及相关施工项目的评价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4.设立安全机构的文件(包括安全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5.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选择工程承包单位时,应调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及管理经验、施工能力及业绩,并将其作为招标选聘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竞标成功后,必须和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两个或多个工程承包单位在同一坑口内进行作业时,对可能存在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四条 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纳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

2.负责和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向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安 1

全生产技术和工程设计交底。

3.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单位施工设备、机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格和配备、使用情况。

5.检查工程承包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额及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6.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存在隐患时,应责令其改正。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终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7.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下达指令性的培训计划,进行强制性的培训。

8.工程承包单位严禁将其承包工程以任何形式的再次分包和转包。

9.外包工程队发生死亡事故,除按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外,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乙方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建立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档案。

11.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对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

第六条 工程承包单位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通知精神,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从业人数的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3.工程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队长、班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做到持证上岗。

4.按《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保证安全费用的及时、有效投入。

5.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安全制度,并在坑口设立安全监督岗,对出入井人员进行严格登记。

6.负责和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杜绝任何形式的生死合同。

7.负责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

8.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新招人员必须经不少于72小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上岗证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

9.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严禁超时作业和疲劳作业。

10.负责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11.健全各类施工、设备运转和检修、维修记录。

1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专题会、安全例会及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

13.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施工人员的防冒顶、防爆炸、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跑车、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14.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条件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设专人负责监控,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15.严格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退库制度,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买、转供爆炸物品。井下采矿、掘进工作面严禁超过2人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时,必须由持证爆破工装药、点火。

16.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作业前,必须对每个作业面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17.对安全主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18.全力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

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对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公司财务部、企管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前向发包方按工程费的比例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额或从承包单位年度工程费中暂留部分施工款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为:年度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费的5%预留,年度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费的3%预留。

工程承包单位发生工亡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一50万元;

发生一人重伤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全年重伤率超过全员2‰,每超一人,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

发生一人轻伤事故,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全年轻伤率超过全员3‰,每超一人,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

如全年未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公司的规定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给工程承包单位。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公司制定的《关于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执行或每月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建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发。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施工单位(井建、采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及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公司从事井巷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

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三大规程,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与生产单位签订正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

第七条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大规程等需悬挂上墙,且整齐醒目。

第九条 新招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在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

第十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班前班后会、安全专题会、日常检查及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

第十二条 对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对危险场所和有关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特殊条件下组织施工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种大型设施(设备)或工程的安装、检修时,必须有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严禁超时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十七条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行为准则。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救治,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合理的施工设计方案有修改、建议权,确有危险的可以拒绝施工。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进行沟通,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施施工单位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安全制度,并在坑口设立安全监督岗,对入、出井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挂牌、摘牌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退库制度,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买、转供爆炸物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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