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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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永安市财政局

永劳社〔2010〕56号 文件

关于发放2010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09〕132号)的精神,现就发放2010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

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

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

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

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㈠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

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㈡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灵活就业后申

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55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月25元。

2、上述三类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初次申报、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符合原《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9年底前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3年期满的,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但可申请不超过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能享受养

老保险补贴,但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

㈠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并按规定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请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2)和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工资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转入市劳动就业中心账户,再由市劳动就业中心转入企业银行账户。

㈡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申请社会保险补

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已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和低保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送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局转入市劳动就业中心账户,由市劳动就业中心转入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经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合格后,应

公示3个工作日。

四、其它事项

1、对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

缴纳义务的,或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同时

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3、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社会保险补

贴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5、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附件: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安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补贴通知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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