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复核_诉讼费复核申请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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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30日出生,住本市XX区XXX路XX号

XXXX大厦X号楼XXX。电话:

请求事项: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院长对(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事实及理由:

一、贵院在(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费的收取上计算有误,不应向申请人收取诉讼费3800元,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规定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00元。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

【案号为:(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800元。该案中原告XXX的诉请为: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X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2年XX月XXX日,贵院适用普通程序作出(2012)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800元由XXXX负担(已缴纳)。

本案系离婚纠纷,应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之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事实来看,原告诉请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并未超过20万元,不应另行缴纳费用,本案件应当根据 1

该办法收取原告50至300元的诉讼费,贵院收取申请人本案诉讼费3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二、同样诉讼请求第一次诉讼费仅为300元,时隔半年,为何第二次高达11倍,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同样内容的诉请,申请人在2011年起诉至贵院时收取诉讼费300元,然而仅隔一年时间,同样的诉请,同样的案由,同一个法院,却收取原告诉讼费3800元,与2011年起诉时收取的诉讼费相差11倍之多。此种情况的出现,使申请人感到万分的迷茫,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均产生了怀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在本案中收取其诉讼费3800元的作法,于法无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XXXX市XXX人民法院院长对(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元。

此致

申请人:XXXX

二〇一二年XXX月XXXX日 附相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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