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_东莞慈善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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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慈善会(以下称慈善会)设立专项基金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捐赠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用于资助特定范围的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宗旨是开拓慈善项目新模式,畅通慈善新渠道,促进东莞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专项基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坚持“共同管理”的原则,捐赠人参与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捐赠金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或以上,经捐赠人与慈善会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享有冠名权,名称为“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按照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开展公益活动,连续三年平均每年公益支出要达到本专项基金上年余额的8%或以上。(余额是指在慈善会账上结余的专项基金数额以及已认捐但未到账资金的总和)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程序:

(一)设立意向。捐赠人有设立专项基金的意愿,签署《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设立意向书》;

(二)会内审议。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设立专项基金事宜,履行会内审批程序;

(三)签订协议。慈善会与捐赠人共同协商签订《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协议书》,确定专项基金的名称、捐赠意愿、金额、到账时间、管理使用的要求、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及其他事项等;

(四)筹建管理机构。由慈善会、捐赠人各派1至3名代表,并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参加,组成7人以内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在专项基金中领取薪酬。捐赠人有权更换其指派的代表,但应当书面通知慈善会;

(五)落实捐赠款项。捐赠款项的到账方式和时间应在协议中列明,捐赠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指定的方式将捐赠款汇到市慈善会账户;

(六)申请登记设立。捐赠款项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的,符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条件;申请登记前,按规定要进行验资或资金专项审计。

第八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核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报告;

(二)捐赠人捐赠意向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慈善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或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六)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简历。

第九条 捐赠款到账方式:

(一)一次性到账;

(二)5年内分期分批到账(不计利息;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时,申请登记);

(三)到账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一年开始,捐赠人需每年向本专项基金额外再注入未到账资金的8%作为当年开展慈善项目的资金(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时,申请登记),汇到指定的慈善会账户。同时,捐赠人应该在10年内将全部认捐款项汇到慈善会账户;

(四)在捐赠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慈善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慈善会的领导下和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慈善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资助的对象、方式和金额等;

(二)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慈善会宗旨;

(三)审议和批准慈善会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报表,监督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履行情况;

(六)慈善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纳入慈善会的统一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到账资金中未来一年内不需动用的部分,可按照《东莞市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投放增值。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的程序:

(一)拟定方案。慈善会为捐赠人拟定专项基金项目方案,详列实施对象的范围、资助条件、资助金额等;捐赠人也可自定慈善项目。

(二)审核。慈善项目方案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经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名后生效。

(三)实施。捐赠人和慈善会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慈善项目。

(四)监管。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可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五)跟踪回访。捐赠人与慈善会不定期对慈善项目的实

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经捐赠人同意,慈善会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对慈善项目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 慈善会应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捐赠人可指定注册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验资费、审计费等费用,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在专项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投放所产生的增值收入,纳入本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专项基金存放在慈善会账户内所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作为捐赠人对慈善会的非定向捐赠,由慈善会统筹用于慈善公益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60日内,应持慈善会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慈善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慈善会继续使用,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应当通报给捐赠人。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

务报表,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慈善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监事会和捐赠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的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捐赠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市慈善会监事会,对专项基金及市慈善会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两项审计:即市审计局的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坚持四个监督:即政府部门监督、市慈善会监事会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慈善会通过本会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29日开始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东莞市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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