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_个人所得税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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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导言
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2011年将迎来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收入分配”这一节中的“双提高”由原先概括变为了更直接的表达--“提高工资收入”、“降低税负”。由此,个税改革,作为涉及几乎每一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将成为“十二五”规划幸福指数建设的“敲门砖”。那么新一轮的个税改革要怎样进行呢?
中文文献综述
关于个税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无疑呼声最高。余中福陈佳萍认为将个税起征点定在5000 元能达到一个公平社会的合理的纳税结,这个标准能让20%的富人纳税,80%的工薪阶层免税(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2009.8月中旬);而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则认为,过高的个税起征点在只对富人更有利的同时,还会促进商品税的提高,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华生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在两派泾渭分明的胶着之下,魏雅华提出可以按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际税收衔接,不失为藏富于民的好决策(魏雅华 《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 7月);倪琳淇则认为可以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以此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倪琳淇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也认为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鄂璠《“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
关于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内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在2011年1月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新的个税改革草案已上报国务院,计划将现行9个级别个税缩减至4到5个,并将个人l1类所得合并,即把除薪资以外的其他1O类所得的起征点,都调整至2000元。
新的草案对于个税改革采取了稳步慎行的态度,没有大幅度的调高起征点,也没有颠覆式地调整个税结构,而是仍集中指向中低收入人群,通过拉大级距(比如以前500元以下缴5%个税,5000元以F 15%,调到5000元以下全是5%),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
除了分级改革,综合考量了各方的税改意见,我认为新一轮税改还有以下两个可行的改革方向。
一、短期计划-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对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
此点可以借鉴墨西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墨西哥的个税制度施行征税和补贴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0.01比索,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
那么,在新一轮税改草案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地区性差异分别划分最低补偿线,并设立分级补贴率,对于低收入纳税人群进行象征性纳税。如,对于沿海发达经济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高,对于4000元以下的设1.8%的返还率,对于5000元以下的设1.5%的返还率;对于欠发达区,薪资、生活成本都较低,对3000元以下的设1.8%的返还率,4000元以下设1.5%的返还率。这样就达到了对高层收税不变的情况下补贴中下层收入人群的目的。
新税改草案与返额补贴有以下优势:
1、减轻中低收入人群个税负担,维护高收入人群纳税责任。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旨在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其实是富人税。虽然提高个税起征点能直接舒缓了中低层收入人群赋税压力据国家财政局统计,但是却正违背了个税的目的,给予了高收入人群更大的利益。比如,起征点提高400元,国家税收将减少300亿元(虽然,300亿对于国家财政还是能承受的范围),而这300亿元的绝大部分正来自于来自于富人本应缴纳的个税。(每个级别因起征点上调将减少20元的税,每增加一个级别翻一倍,那么工资级别最高的一级少交税款180元,即使180元对月入10万的人没有影响,但这确是放松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约束)。因此,新税改草案能通过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在纳税覆盖面不变的情况下,维护高收入人群的纳税责任、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
2、稳定商品税率,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是商品税和就是所得税,属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将降低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体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于是,商品税便会顺势水涨船高。而商品税的特点就是越是普通大众收入不高、储蓄有限,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就而越高,因而中低收入人群纳的税越多,这样将明显不利于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和贫富差距。而新草案与返额补贴的结合能在稳定国家主要税收的同时减少商品税率对中低收入的负面影响,从而防止在个税改革下可能引起的贫富差距拉大。
3、差异性返额补贴,排除地区性因素。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贫富不均,导致了各地物价指数、生活成本、薪资的不同。所以,在起征点尚不能考虑地方性差异的形式下,对于不同地区进行差异性返额补贴,可以有效的避免统一的起征点对部分弱势地方财政和欠发达地区工薪阶层的不公。
二、长期计划-构建综合税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综合全面的税制改革,必须基于对个人的所得进行更综合更全面的考量来制定个人差异性的征税标准。
“以家庭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个税征收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严格的金融实名制,造成了个人财产的低透明度,不具备“ 以家庭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条件。
但是中国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并已经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能进一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协作。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单位征税制”(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计算个人差异性的起征点。比如,对抚养重患老人或两个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实施减免税,对抚养无生活能力的儿童或多个子女的家庭适当减免税)更有可能成为新一轮个税改革的长期规划。
1、“家庭单位征税制”的必要性:目前“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只针对个人的。中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和赡养系数的前提下,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于是便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
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所以,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制定差异性征税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家庭单位征税制”的挑战:虽然我国已经建成了以户籍管理为依托的人口信息系统,但是户籍信息并不是实时的、动态的。“家庭单位征税制”的施行需要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人包括家庭婚姻状况、银行账户等可更改信息。此外,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制度还面临逃税避税的挑战,因此就更需要广大民众自觉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家庭单位征税制”的考量和真正施行,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总结
站在“十二五”规划新起点上,触手可及的个税改革已成为了政府“幸福指数建设”的风向标。如何让个税更科学,更公平,如何通过税改真正做到“藏富于民、还民以利”,还需要更多的考量和实践。在此,献上我的一家之言,希望能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余中福陈佳萍,《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的有关思考》,《财会月刊》,2009.8 月中旬
2、华生 《过高上调个税起征点反而扩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经济学分析》,《卓越理财》,2011年4月
3、魏雅华 《关注个税起征点》,《税事焦点》,2010年 7月
4、倪琳淇 《提高个税起征点不等于为中产阶级减负》,《东北之窗》,2011/01A/02A,0525、鄂璠《“个税”改革 还能少交多少税?》,《小康》,2011年6月
6、张兆安《以家庭为单位计收个税更公平更人性化》,《中国人大》,2011 年3月10日,197、刘聪《个税改革小步慎行》,《中国新闻周刊》,2011.1.17 p 48-49
BY 卉卉
《财政学概论经济篇》期末作业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论文摘要:文章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构思了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 小。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2.5 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作用的关键。建议在改分类所得税为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年度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纳税人多缴税,则退税;少缴税,则补税。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 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过去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多样化、多渠道取得收入,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
发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
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联网,保持信息畅通,达到收入--申
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
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
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