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互助保险的相关说明_互助保险单位证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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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职工互助保险的几点说明

1、本次参与职工互助保险的人员范围是中心在职工会会员,退休人员不在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参与职工互助保险,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

2、女工险、意外险工会分别予以会员30元和25元的补贴(男职工补贴25元),其余部分请会员们自己缴纳。不参与投保的人员,视同放弃工会补贴。

3、重大疾病险个人自愿购买,保障时间为3年,请会员们留意自己的上次参保时间,切勿重复参保。

4、请各科室负责人向本科室会员宣传有关《职工互助保险》的政策内容;个人缴费部分请协助工会予以收缴,连同《确认表》在6月9日下班前交给工会联系人丁然。

5、工会将于6月中旬收缴本年度上半年会费,借此通知。

附件:

1、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3、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5、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2013年6月5日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含3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免责期;31天至90天内为减责期(含9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不享受保障待遇:在减责期内被保障人患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慰问金(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和休养康复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每份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11种(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3、会员因患有上11种(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0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 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在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

4、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

5、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的。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因患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患病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京卡服务卡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纪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11种(类)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3、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②、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③、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首次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2、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最多不超过缴纳互助费档次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由于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自然灾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5、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1、第四条1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2、第四条2中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的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京卡服务卡复印件;

4、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诊断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6.办事处为证明伤害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会员或直系亲属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6类:(各种原位癌除外)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

3、卵巢癌;

4、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5、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6、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未患有保障范围内的6类疾病,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l、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8、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免责期(含3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免责期内发现患有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从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含9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减责期内发现患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原位癌除外),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和康复修养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时(以病理检验报告为准),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每份可以领取10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3、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确诊后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6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 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5、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会员,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范围内六类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京卡服务卡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6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配合北京医改新政的实施,进一步缓解本市职工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特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投保对象

第一条

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由本级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同一单位职工参加本计划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应提供本月或者上月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十三》复印件;增加和减少人员应提供表八或表九。

2、参保单位采取网络投保方式投保(北京办事处网址:www.daodoc.com)。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第四条

首次参加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会员可以继续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 日内续保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三章

互助保障费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需交纳互助费为50元/年。

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无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

第六条

在保障期内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投保不满一年的按月交费4.2元/月,按月缴费只对新参保单位。

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的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

第四章

保障责任

第七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以下5种住院治疗情况发生的费用:

1.普通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核算给付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起付线后按50%比例核算给付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单病种住院费用仍要扣除起付线。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参保人员,能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证明的,首次住院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核算比例分别为60%、50%。

(3)随着本市公务员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各区县对公务员住院起付线都采取不同程度的财政补助,公务员参加本计划按照(第七条1)普通住院治疗标准扣除起付线核算给付金比例。

2、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并经医保核定出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结合本次(同一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依次按60%、50%比例核算给付金。

3、对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的,并能提供医保正规格式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按一次起付线扣除,对《转诊单》时间超过24小时转诊,分别按两次住院起付线扣除。对已支付过赔付金,事后又补报住院转诊单不予重新核定给付金。

4、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移植后和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六种特殊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特殊病支付范围内属会员个人自付一部分的费用,并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审批单》,在审批期限内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首次住院需扣除1300元起付线,再次住院不另扣起付线,依次按60%、50%比例核算;特病门诊首次报销需另扣1300元起付线,以后不再扣起付线,按50%比例核算给付金。

5、对精神病类只对患精神分裂症一项(其他精神病类住院一律按普通住院起付线扣除)享有首次起付线按650元扣除、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325元扣除,分别为60%,50%比例核算给付金。每180天为一结算期(住院次数不累加计算)。

第八条

自付一最高封顶线限额的核定:本计划自付一核定最高封顶线限额是指在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内,当医保统筹支付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支付20万元时,住院清单自付一最高封顶线限额为39605元。

第九条

特殊情况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

1、住院结算费用期间跨免责期是指①被保障人上一保障期限届满,在15日内未及时续保,造成重新计算免责期时;②会员参保后,在免责期内发生保障责任,依照本计划规定不承担对免责期内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互助金。

(自付一-起付线)÷住院总天数×有效责任天数×报销比例

注:住院总天数—免责期内天数=有效责任天数

2、住院结算费用期间跨保障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障人在互助期满未续保,按照会员在保障期限内的治疗天数乘以自付一部分日平均费用,按照本计划第七条的规定给付医疗互助金。

3、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上年住院报销次序扣除一个起付线(即如果是首次住院应扣除1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650元扣除),凡涉及2010年住院天数的费用按相应比例核算,涉及2011年住院天数的费用按60%比例核算,再次住院则按新的一年首次扣除起付线,比例按60%核算。

4、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本责任期内继续有效,按照本计划第七条的核定给付医疗互助金。保障期满后,不能继续参加本计划。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限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个人自费、自付二部分的医疗费用;

5、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

6、自被保险人结算住院费用次日起90天内不申报视同放弃。

第十一条

会员有本计划第十条5所指的行为,本会将终止其保障责任,并不退还互助费。

第六章

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住院费用后,会员应及时向本级工会申报给付。

第十三条

申请住院给付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补充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区县医疗管理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医保取消医疗蓝本后,申报资料需提供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以上都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特殊病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和门诊特殊病字样与上传信息条形码,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本人医疗保障卡;

5、住院诊断证明;

6、特殊病需提供特殊病审批单(盖三章有效)和相关资料证明;

7、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资料需提供A4纸复印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计划继续有效;

如果新单位参加本计划,保险期满后可以继续在新单位办理投保。如果新单位没参加本计划,保险期满后不再办理投保。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保障期内,被保障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参加本计划,如遇本市医改新政调整,另做补充规定。

自本计划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原保障(2008版)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健全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体系,针对本市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特制订“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本计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 凡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参加本计划。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第三条 参保单位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本计划应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非会员应先办理入会手续,取得会员资格后方可参保)。

2、参保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月或上月的104表(或能提供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情况的报表)复印件。

第二章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第四条 本计划保障费60元。

第五条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允许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障责任

第七条 被保障人自起保之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5天内续保,起保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超过15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九条 最高保障金额为7200元(累计给付180天)。

第十条 本保障责任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4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72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互助津贴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3天住院天数。

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4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计划不负住院津贴保障责任:

1、在起保日前已退休的人员;

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4、在起保日后30天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5、在本市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区(县)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6、工伤、计划生育、职业病;

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

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

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4、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

第五章

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层申报赔付时,通过登陆北京办事处网站www.daodoc.com输入申报人理赔信息;

2、给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本会认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在本保障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申报给付,过期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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