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_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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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民政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三、法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四、办件类别:
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申请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写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行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表编号1205);
5、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拟定);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提供产权证明并注明使用期限;属于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使用期限须1年以上,使用面积需20平方米以上);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应打印;各种表格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递交申报材
料;
(二)省民政厅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筹备的文件,对不同意成立登记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审批办(0898)65203041省民间组织管理局(0898)6533949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0898)65339496
网址:省政务中心
省民政厅http://minzheng.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