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职业中学校长负责制_乌审旗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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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职业中学校长负责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决定在乌审旗职业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特制定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政职能分开,校长的职责、权限与奖惩统一,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学校活力。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全权负责人,统一领导学校的教学、行政、生产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校长由乌审旗教育局推荐,经旗委考核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校长对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校教职工负责。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制度和计划,带领全校教职工,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培养人才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学校的实际提出或拟定学校远(近)期发展规划、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基建(扩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精简效能及统一指挥原则,提出学校机构设置和编制意见,报上级审批或备查。
第八条 制订和实施岗位责任制、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 对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统一协调。抓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校纪教育,使之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十条 注意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支持和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更新知识,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关心教职工,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 抓好校际联系,校企联合办学的生产,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逐步建立教学、生产与技术服务三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十二条 管理好校舍、教学仪器设备,抓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增置及更新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三条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多劳、优质、高效的教工得到较多的实惠;积极设法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和帮助副校长和各级干部开展工作,主动与副校长以及各级干部团结协作。
第十五条 定期向上级汇报请示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校长的权限
第十六条 在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国内,有办学自主权,对学校管理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七条 有权审定和实施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校内教育改革方案、校企联合办学、校际联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专业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有毕业生就业分配权。除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外,其余的毕业生,校长有权根据有利于人才使用和学校的发展合理安排就业。
第二十条 有权提名副校长,报上级审批任命;有权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任命学校中层干部(上报备案)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财经制度,有权审定国家拨给学校的经费和自筹资金的使用计划。学校“创收”的计划外收益(包括有偿分配的收益),百分之六十用于改善教职工集体福利,校长对此有自主支配权。
第二十二条 有权奖励对学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有权惩处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失职或犯错误的教职工,并有权对其进行调离,解聘教职工须经教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中遇到非人为的困难和挫折时,有请求上级支持和援助的权力。在本人确认无法正确实施其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辞职。
第四章 尊重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校长要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校长任免干部和各项重要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与书记通气,力求做到处理学校的重大决定时,校长和书记的意见基本一致,如有分歧可向上级反映。第二十五条 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每学期两次),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支持和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校长要定期(每学年一次)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让教工代表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有关救职工的重大生活福利(如福利基金分配使用、住房分配方窠等)问题,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有关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审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与教代会存在争议时,先由校长向教代会征询协商或提出复议,如意见仍不统一,校长有权作出决定,承担责任,并向上级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第六章 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第三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协助校长决策的建言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专业调整等。对上述重大问题,校长应预先召开校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必要时可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论证,在审议和论证的基础上由校长进行决策。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并召集。
第三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团的领导,办公室、教学、行政、生产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工代表(高级讲师代表占教工代表的三分之二)组成。
第三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三次会议,如有重大事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决定安排。
第三十三条 校务会议的准备、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校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校长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任期内作出成绩,经上级主管审定,校长的年度奖金可以是教工年平均奖金的1.5—2倍。
第三十五条 校长在任期内如没有完成任务或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经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核实,应扣发奖金,扣发的数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任期内如发生严重失职或渎职错误,或严重触犯国家法纪行为,职工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罢免的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