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合同_打井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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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地热勘查井)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钻孔设计深度约为1500m,具体成井深度根据钻探地质、地层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4、工程合同价:单价1099.34元/m 第二条 委托内容及技术指标
1、委托内容:包括地质与施工设计、钻前工程、钻探成井工程、测井作业、固井作业、洗井抽水试验、资料整理。
2、按地质与施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取得完整的地质资料。
3、钻孔终孔后进行物探测井,若具备成井条件,即下管成井。
4、成井结构:开孔孔径0m~320m为φ445mm,320~1510m为φ346
mm。井管结构: 0~300m为φ273×8.89 mm石油套管,300~1500m为
φ177.8×8.05mm的石油套管,钢级J55。
5、水质为利用含水层的自然水质,地热水中悬浮物含量小于1/20000(质量比)。
6、水量 >1000m3/d,水温 >45℃。
7、井身质量:井斜每百米小于1度。泵室管段不大于1度,1000米内不大于3度,2000米内不大于7度,2000米以上终孔不大于10度。
第三条 专项条款 1.工期
1.1本工程工期要求为: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
天内完成工程施工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确保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要求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延误工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2承包人签定合同后必须在三天内提交设计、施工方案,并且设计方案需由专家确认,最终经专家及发包人确认后,七天内组织进场施工。并严格按合同工期完成(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引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除外)合同约定范围的所有工程,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
1.3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与承诺的工期相比,每拖延一天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工期相比延迟在十天以上的,每拖延一天除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此时发包人也可直接组织队伍对未施工完毕部分的工作内容进行施工,违约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 投标报价范围及依据
2.1 投标报价范围:主要包括钻井的施工设计、钻井、地质编录(每隔5米取样)、地球物理测井、固井、洗井、抽水试验(3次降深)、成井、地热流体全分析、主要岩层的物性分析取样等,并提交完井报告等工作所需费用。
3.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合同质量目标以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目标为准。
3.2 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要求水量大于1000m3/d,水温大于45℃。凿井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设计的井型、井径、井深、取水位置等来进行施工,以确保地热井凿见后不会产生串层开采等危害地下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3.3 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质量标准,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4在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及材料缺陷等一切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负责。若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设备,对工程质量问题修复,由于承包人责任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4.材料设备供应
4.1 本工程主要材料均由承包人组织实施,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下管前通知甲方、监理方确认管材,并向发包人提供材质单、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承包人必须拆除、更换,并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负责。
5.工程付款
5.1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①本工程无预付款;
②成井深度达到发包人要求,且水量大于1000m³/天,水温大于45℃时,支付工程款的40%(如未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将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
③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款的70%; ④经政府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款的95%; ⑤质保期满付清(质保期两年)。(上述约定均不计利息)。6.工程转包、分包
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
7.工程竣工结算
7.1 钻进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返浆温度的变化,若上部地层水量及水温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可终孔。
7.2 结算价=投标报价(每米综合单价)×实际成井深度(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其中中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8.竣工验收和成品保护
8.1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约定: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叁套。
8.2 乙方在竣工验收之前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自行保护。乙方不得擅自外运任何置于工地现场或周转场地的设备及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3成品保护按相关要求执行,工程施工不得随意破坏已完工的项目,如破坏需及时按原状修复,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按排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按排的施工单位报价,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按3倍的价格扣减。
9.保修
9.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支付、返还应按 现行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保修,所需费用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提取,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补足,但发包人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违约金500元/次。
10.安全文明施工
10.1 承包人必须遵守江苏省建设厅及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0.2 工程必须确保安全,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理。若承包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并且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11.分包
11.1 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身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不得进行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对确需将工程项目的非关键性工程分包或使用劳务分包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坚决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企业非法承接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务,在交易活动实施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11.2 发包人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限令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2.违约责任12.1 按《合同法》执行。
12.2 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与承诺的工期相比,每拖延一天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工期相比延迟在十天以上的,每拖延一天除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此时发包人也可直接组织队伍对未施工完毕部分的工作内容进行施工,违约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12.3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水温或出水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发包人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4 因承包人施工技术措施原因造成井孔报废,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水温、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其它
13.1 承包人完井后洗井和抽水期间,有大量污水排出,发包人应妥善协调好排污位置,并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以便顺利排污。
13.2 承包人负责钻机的基础建筑工作,做好排弃泥浆坑槽和排水管线的位置,按发包人指定地点排放。
13.3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投标时确认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中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人员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离岗的,将处以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
13.4 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事故、安全事故、换进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5 乙方应接受发包人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
13.6乙方自行协调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地方矛盾,乙方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其它影响报价的任何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7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总平面的规划,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和下列现象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认定承包人是否违约,并根据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3.8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一切矛盾及由此发生的费用与发包人无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承包人协调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发生的所有矛盾或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的配合矛盾,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在施工中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噪音干扰他人等所引起的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或引起周围居民纠纷和索赔时,其所有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全部自行承担。
13.9 承包人必须按市有关文件做好安全与文明施工,合同实施期间所有消防、市容保洁、环境噪声、成品保护、文明施工均由承包人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造成不良后果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它责任。
13.10 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和拖欠。若发包人发现一次承包人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发放而造成矛盾,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应得工程款而直接用于发放,并扣承包人拖欠发放额的30%作为违约金。
13.11 本工程承包人投标保证金直接缴至发包人指定帐户,转为履约保证金。
13.12 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13.1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和文明施工,如造成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和经济赔偿,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4 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图纸的质量。
13.1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如有剩余,待双方商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
① 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②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 ③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 ④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
13.16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14.争议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衡水公司 法人代表(委托人):
通讯地址:衡水市红旗大街808号 联系电话:*** *** 签订合同日期:
2016 年月 12 日 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