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塘管理办法_山塘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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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武县山平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山平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平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山平塘(山平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山平塘的安全管理由乡(镇)及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形式兴建的山平塘由山平塘业主负责。
第四条
山平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山平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㈠ 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㈡ 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
㈢ 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或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 禁止在水域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第七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山平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要采取自筹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落实除险加固措施。
第四章
巡查制度
第十条
山平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巡查制度。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必须落实巡查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巡查责任人,对巡查员落实巡查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员的报酬,解决落实巡查工作必须设施。山平塘的巡查经费由管理单位或业主(村)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山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山平塘溢洪时每天巡查至少二次。第十三条
下暴雨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人在现场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巡查员发现对危害坝体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平塘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
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
巡查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日常看护四个方面。
第二十条
巡查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体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第二十一条
每次巡查后应当立即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字迹清楚、端正,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巡查记录严禁杜撰、随意涂改。
第二十二条
巡查员应当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理杂草,保持大坝的整洁、平整;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巡查员必须立即报告巡查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负责人监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