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提前就业+(09级)_学生提前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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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提前外出实习(就业)的规定(09级)
(暂行)
为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精神,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职[2005]86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教职[2002]50号),我校对学生提前外出实习(就业)暂作如下规定:
一. 提前外出实习(就业)的条件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有接收实习(就业)单位的学生,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其提前外出实习(就业)。
1.所取得学分不少于115学分;
2.至少考取一项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3.提交实习(用人)单位的录用证明;
4.已交齐该交的学杂费。
二.提前外出实习(就业)的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学生请去招生就业科领取“学生提前离校实习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交回班主任保管,再由班主任统一交由学生科存档。
三.考核办法
1.期末考核
凡在本学期第四周前办理提前外出实习(就业)的学生无需参加期末考试,只需在第九周前提交实习(用人)单位鉴定(到教务科领
取)、实习报告(3000字左右)给班主任。班主任根据(用人)单位鉴定和实习报告评出分数,并把分数告之各考试、考查科目的任课教师,再由任课教师把分数录入学分制系统,该生即可获得本学期所学科目的学分。第五周起申请外出实习的学生,必须回校参加考试课程的考试。
2.实训考核
本学期第 10周、11周的实训考核办法教务科另行通知。
如果因学生本人在实习期间,未能完成实习计划的要求,实习单位的鉴定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修满学分而不能毕业的,责任应由本人承担。
附:
学生提前外出实习管理机构:
组长:何效慈
组员:赖军 罗燕红 谭慧敏 欧梓田 黄志钊 袁志勇
林创华 邱启武 严丽梅 柳博 刘秋梅 招广文
李晓辉
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