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_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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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的通知

济教幼字[200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

《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已经市教育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办园,加强对社会办园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会办园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促进法》和《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筹经费申请举办幼儿园的所有主办主体。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教育部门的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所有聘任的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申办幼儿园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办者向拟建幼儿园园址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举办者提供办园标准,并考察办园场地及条件;

(三)举办者须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幼儿园章程;

3、办园场地情况介绍、产权证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4、办园资产的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5、公民个人申办的,须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薄、身份证、待业证、退休证、学历证等,简历资料须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者,出具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申办的,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园的,须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6、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制度;

7、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保安人员等所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花名册、学历、资格、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

8、经济担保公证书;

9、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

10、消防合格证。

(四)在城区申办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农村申办的,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在实地考察后的三个月内批复。

第六条 经批准开办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办园许可证。

第七条 幼儿园刻制印章,须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印章的规格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印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 幼儿园发布招生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在招生广告中进行的虚假宣传而引发纠纷的,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幼儿园确定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收费须使用财税部门认可的规范票据。

第十条 批准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统一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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