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答辩状_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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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陈慧仪,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349号804房,邮编:510380,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何伟仲,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社家巷29号

就何伟仲与陈慧仪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这段感情的过错方是被答辩人:

原告与答辩人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女儿于2009年8月23日诞下,也就是说答辩人是未婚先孕。并且其实原告在这段婚姻之前有另外一段婚姻,被答辩人在得知答辩人怀孕之后才与前妻离婚,被答辩人在双方交往过程中隐瞒这个重要事实,答辩人也只是在怀孕后才得知这一事实,但是因为答辩人正在怀孕,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成长以及答辩人渴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原谅了被答辩人。婚后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偶有争吵并且有时候被答辩人会对答辩人进行家暴,但是答辩人为了女儿为了家庭都忍声吞气,2014年的3月1日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在争执进行一次家暴,答辩人迫于无奈,回到娘家求救。在此之后,答辩人多次想回家,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悔过与答辩人和好,但是被答辩人却无意悔过还百般阻扰不肯答辩人与女儿相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1.被答辩人还期待丈夫能够知道自己的错误和女方从修愈好。2.双方还有女儿这个可以维系感情的枢纽。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编造“双方 2013年2月分居至今”是谎言,与事实不符。分居时间应为“2014年3月”分居时间紧为短短半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4)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予以判决离婚。现在分居时间才短短半年,对照婚姻法第32条,本案无论在实质要求还是在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离婚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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