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业务考核办法_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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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业务考核办法
政企业务考核办法为建立健全政企业务绩效考核机制,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赢利水平,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公司政企业务发展的实际,按照双
计双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开拓政企业务的公司各部门。
二、考核方式
对考核部门按照正向激励为主、负向考核为辅的原则,采取按季累计考核除政企客户部以外的生产单位的激励方式,要求政企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单项核算,三大运营商和政企客户线业务收入应分列。具体考核方式:
(一)当季政企业务收入按计划进度完成,且政企客户线收入达到60%的,按照如下比例奖励:
1、自行签单并实施的,按照净利润45%的比例予以奖励。
2、与分公司市场部及公司领导合作完成并实施的,按照净利润3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当季政企业务收入达到计划进度70%-100%的(含70%),且政企客户线收入达到60%的,按照如下比例奖励:
1、自行签单并实施的,按照净利润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与分公司市场部及公司领导合作完成并实施的,按照净利润3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以上奖励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1、50%用于营销费用。
2、50%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客户经理等人员。
(四)当季政企业务收入完成值低于计划进度70%的,按照未完成率同比扣罚季度奖。
(五)当季奖励金额=当季累计考核奖励金额-前期累计奖励金额。
如由公司市场部签单,交由相关生产单位实施,产生的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执行双计,生产单位不再享受单项激励。
政企业务收入实行年终总清算,如年终政企业务收入按计划完成,且政企客户线收入达到60%的,不仅予以奖励,而且返还扣罚金额。
三、指标采集
每月5日前由相关负责人收集、确认、汇总政企业务收入,并及时上报至市场部。
四、考核时间及说明
(一)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进行考核。
(二)如生产单位将政企业务成本列支至其它业务,造成政企业务净利润虚高,则不予奖励,并按照拟奖励金额予以扣罚。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绩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