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_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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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第五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六条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以及由省人事厅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目。

第七条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项目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2 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第十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认可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各级项目须符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人员。

3、国家级、省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 3 技术职务,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专长。

第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时间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核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批准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申报单位需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填写《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的申报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十六条 各市可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市市级项目的申报规定,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后10天内,将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将本市年度完成的市级项目及培训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和备案程序按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执行。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度举办则必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跨年度,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跨省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和学分证书的发放管理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10%比例不定期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以按以班养班原则收取合理的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学习费用。上述费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卫办字〔20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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