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金融环境下的银保合作_当前金融环境如何投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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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金融环境下的银保合作

引言

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困境,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扶持下,我国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各地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商业银行通过与担保机构合作,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但是,目前部分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较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的运作模式和相应的专业素质。而这样的担保机构一旦与银行合作,为银行贷款提高担保后,银行贷款风险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转移和控制、担保机构是否能真正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保机构涉及面广、担保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风险。面对数量众多,良莠不齐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该如何迭择合作对象?笔者认为,只有认分析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的设定准入门槛和合作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才能使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步入发展良好的轨道,才能真正达到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

一、担保机构存在问题与风险分析

(一)缺乏有效监管及市场准入。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明确通过成立联席会议来监管担保机构,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但到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会计制度、风险防范、从业人员、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另外,担保是国际上公认的风险较高的行业,而目前担保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行行色色企业和个人投资进入该行业。

(二)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部分担保机构资本金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不具备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实力。部分担保机构运作、业务操作、资金运用不规范,自有闲置资金经常被用于委托贷款、过桥贷款、投资等风险更高的业务或领域,大股东占用担保机构资金的觋象较为普遍,违背了担保机构设立之初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初衷,也违反了金融有关规定。

(三)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多数担保机构成立时间不长,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现有从事担保行业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缺乏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无实际授信和担保业务从业经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风险意识薄弱,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有的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管理者多为政府官员兼职,且人员较少,只有二、三个人。

(四)风险分担机制建设不足。担保业目前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有三块:一是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主要是按规定比例(当年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二是有的当地政府对政府性的担保机构给与一定的财政补偿;三是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转移一部分担保风险。上述的机制建设,尤其是外部的风险分担机制,急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目前还不成熟和完善,一旦出现较大风险,担保机构能难以为继。

二、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策略建议

(一)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根本。对银行而言,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来源,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方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根本。担保机构的担保属于第二还款来源,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两者之间的关系绝不可以主从颠倒,本末倒置,在思想上要纠正担保机构担保是“保险箱”的误区,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不能将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业务特殊化。

(二)严格准入标准,是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

1、资本金准入。资本金是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本钱,商业银行在选择担保机构合作时,应规定担保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同时为防止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等,应规定必须是实缴资本,并且明确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

2、信用等级准入。要创建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自己建立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在综合考核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财务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状况。通过对担保机构评级,商业银行可以将评级较差的担保机构拒之门外:

3、内控管理准入。拟合作的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机构有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呈较好。

(三)分类区别管理,是提高对担保机构管理水平的关键。

担保机构可按资本实力、管理水平、资金来源等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实力较强、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担保机构,旨在服务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股权结构已趋于多元化,经营上也较为规范;第二类是实力一般、管理水平一般的担保机构,该类担保机构主要是由县财政、开发区财政出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扶持园区、县内企业的发展,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担保业务量也不大,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第三类是民营担保机构,该类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担保的业务品种也较多,经营上较灵活,今年来数量增长较快,但由于其逐利的特点,加之担保业外部监管的空白,其经营及资金运作上的规范性隐忧较大,且银行对其真实信息的取得上难度加大,较难掌控。建议根据不同类别的担保机构加以区别管理,在保证金缴存比例、担保放大倍数方面设定不同的合作条件,对于第一类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合作条件,对第二类担保机构要严格合作条件,对第三类担保机构必要时可要求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实行动态评估,是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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