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防止扬尘、噪声、废水污染管理办法_防止噪声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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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扬尘、噪声、废水污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噪声、废水的管理,减少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项目部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等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等环境污染实施监控。
二、防止扬尘污染管理措施
第四条 项目部对生产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扬尘污染源进行登记,上报公司安监部。
造成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包括:
一、土方、砂石及粉状建材的作业。
二、垃圾的清理、清运及存放;
三、现场道路及场地的平整、清扫;
四、木工、砂浆、混凝土的加工机具;
五、室内、场地扬尘、烟尘及机动车尾气等;
第五条 工人在有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镜、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与水泥、石灰等粉状材料接触时还应戴手套,无关人员应远离扬尘现场。
第六条 在造成扬尘污染的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几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现场、厂区门口设车辆冲洗池,凡出场车辆均应将车轮、车厢外侧冲洗干净,严禁带泥砂出场;
二、粉状建材应入库存放,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采取防尘、防雨、防潮等措施;
三、土方、砂石及施工现场较大面积的裸露土地应严密覆盖,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进行土方作业;
四、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垃圾密闭存放;建筑物内垃圾清理应搭设专用密闭通道或吊运;垃圾清运必须使用封闭式车辆;
五、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且成立专业清扫队,负责对整个施工现场定时清扫、洒水降尘;
六、施工现场的木料加工机具、砂浆搅拌机等应封闭使用,确保噪声、粉尘不外泄;
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燃煤茶炉和大灶,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八、施工现场使用的车辆必须定期维修、保养,并及时年检。
三、防止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第七条 项目部应对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源进行登记,上报公司安监部。
产生强噪声的作业活动包括:
一、挖土、打桩、运输、空压机、发电机、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等机械;
二、钢筋、木工加工机械和中小型装修机械等;
三、人为噪声和夜间施工。
第八条 强噪声区作业人员应戴耳塞,尽量保护其耳膜和听力,无关人员应尽量远离强噪现场。
第九条 在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几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隔离、吸音降噪:强噪机械应封闭使用;
二、根据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适当调整强噪作业时间,应避开学生上课和居民休息时间;同时,协助当地居委会做好居民的强噪补偿工作;
三、应避免进行夜间施工(晚22:00-次日早6:00),无法避免时,必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得到批准后,通知居委会并将批件向全体居民公示;
四、应选用新型环保设备,以减少设备噪声;
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实施监测监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防止废水污染管理措施
第十条 项目部应对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污染源进行登记,上报公司安监部。
产生废水的作业包括:
一、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输送泵冲洗、砂
浆搅拌机冲洗、排水沟和沉淀池、工程降水、雨水等;
二、生活废水:盥洗和洗浴、餐饮、洗衣、厕所、雨水等。第十一条 在造成废水污染的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几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在需要经常冲洗的机械、车辆等设备旁设置沉淀池,废水经过两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排入市政下水管道;
二、充分利用排水沟收集的雨水和工程降水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三、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排入甲方指定排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