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基本知识_保密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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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基本知识
1.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关系的安全和利益,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3.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 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4.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 密期限作出标志。5. 6. 7. 8. 9. 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涉秘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保密审查和培训。
涉密人员脱密期届满的,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 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10.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清退所保管的涉密载体、签订保密承诺书以
后,才能办理手续。
11. 外聘工勤服务人员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12.“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的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
严重的损害。
13. 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
级机关决定。/ 11
14.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15. 不准在普通手机通话和发送短信中涉及国家秘密。16. 不准将普通手机与涉密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连接。17. 不准将普通手机带入涉密场所。
18. 不得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送国家秘密信息。
19.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物流方式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
20. 个人因公外出,应把所携带涉密载体(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21.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22.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23. 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和一体机传输涉密信息。24. 计算机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存储和传输。
25. 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26. 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处理和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27. 计算机一旦存储和处理过一份涉密信息,就应当确定为涉密计算机,并
粘贴相关密级标志。
28. 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不能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29. 未经本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格式化并
重装操作系统。
30. 在涉密工作区域,禁止使用 无标志的存储介质。
31.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32. 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当标/ 11
明密级。
33. 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
就更换周期不得长于 一周。
34. 处理秘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35. 处理机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36. 绝密计算机采用智能卡或USBkey结合口令或生理特征身份鉴别措施。37. 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是不超过10 分钟。
38. 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的计算机上。
39.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40. 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41. 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工作,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42. 单位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43.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
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44.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
重的损害。
45.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
害。
46.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47.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即确保
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1
48.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原则。49.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50. 涉密岗位根据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
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51.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52. 涉密人员与境外人员通婚或者接受境外机构、组织资助的应当向单位报
告。
53. 涉密人员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以及取得外国国籍的应
当向单位报告。54.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密审批
手续。
55. 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要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56. 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密
人员,不能批准出境。57.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58. 定密工作是指对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准
确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对国家秘密载体作出标志,及时通知应当知悉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活动。59. 项目定密是指军工单位对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依法进行确定密
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工作。60. 定密和变更密级的程序是项目承办人依据密级范围提出初始意见,部门
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把握不准的可由单位定密工作小组/ 11
审定。
61. 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62. 纸质载体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在首页(或者封面)标明。63. 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64.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志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
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65.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66.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67. 保密期限需要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决定。
68. 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决定。
69. 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和对
外提供。
70. 密级的变更包括降低或者提高密级等级。71. 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委托保密工作机构定
点的单位制作。72. 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73.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密封包装,装载涉密载体的信封或袋牌上应当标明
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74.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
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11
75. 记录涉密内容应当使用保密本。76. 阅读、承办、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严禁擅
自携带外出。
77. 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管理。78. 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掌握
涉密载体的去向。79. 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申明。80. 不得使用普通手机短信传送国家秘密信息。81. 不得将普通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82. 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普通手机。83. 个人因公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84. 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不得进入购物、餐饮娱乐等公
共场所。
85.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86.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87. 未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严禁公开报道尚属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技
术性能指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产量、发展规划等涉密内容。88. 机关、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为
题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89. 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由销毁单位两人以上押运、监销。/ 11
90. 涉密载体不得作为废品出售。91.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92. 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
悉范围、保密要点的内容进行登记,各环节的交接应当登记签收。93.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机关、单位确定,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94.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95. 涉密场所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的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测。96. 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普通手机,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
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97. 涉密电子文档应当标注涉密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98. 不得将自己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擅自交给他人使
用。
99. 电磁信号泄露泄密的方式主要是辐射和传导两种方式。100. 涉密存储介质经文件删除并格式化处理后,仍不得作为非涉密介质使用。101. 利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远程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用密码保护
措施,禁止密明混用。102. 涉密信息使用的加密措施须经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所保护的信
息密级等级相符合。103. 绝密级信息必须加密存储。104.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105.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106. 无线联网功能硬件模块无法拆除的计算机,禁止作为涉密计算机和信息/ 11
系统的服务器、用户终端使用。107. 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108. 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销密点销密,不得自行
淘汰处理。
109.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网络主页、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张贴、传播国家秘密信息。110.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
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111. 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
不得对外提供。112. 对外公开宣传报道时,单位代号、真实名称、掩护名称不得同时使用。113. 接收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114. 音像制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资料管理。115.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到重要涉密场所进行采访、照
相、录像等活动。116. 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属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117. 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应当在8小时内向本单位保密工
作机构报告,向上级报告不应超过24小时。118. 涉密载体下落不明,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载体10日内、机密级、秘密
载体60日内查无结果的,按泄密事件处理。119. 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被泄密国家秘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
体形式、事件发现经过、责任人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11
120.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
证制度。
121.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保密资格。12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123. 承担绝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一级保密资格。124. 承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二级保密资格。125. 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都必须是经过审
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126.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都必须是被列《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
127. 单位分包涉密任务,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
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128.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129.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
密。
130.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131.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不得存在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严重
违法行为。
132.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
证明。
133. 拟承担涉密武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应当提供合同/ 11
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134. 保密资格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135. 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总分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50 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136. 现场审查中,审查组应当组织被审查单位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闭卷
考试。
137. 中止审查的情况是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
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138. 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139. 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140. 保密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
141. 保密资格的有效期自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
过之日起计算。
142.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
143.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144. 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
145. 被复查单位如果存在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并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146. 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进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
保密资格。/ 11
147.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保密资
格。
148.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或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时,应当重新申请。
149.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
申请。
150.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
研生产任务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151.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的,撤销保密资格。
152.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撤销保密
资格。
153.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撤销保密资
格。
154.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
155.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保密资格申请不被受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