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_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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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供电局
邱可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利用经济杠杆,提高经济效益的好办法。
《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容量的工农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值,并对功率因数高
于(或低于)标准值的用户,分别定出了减收(或增收)电费的百分数。
一般说来,农业综合用户的平均功率因数最低,《办法》规定其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
大型排灌站的功率因数高些,规定其标准值为0.9,是有依据的。
下面从几个方面。试谈《办法》的经济效益:
1.用户节省电费开支,降低成本。
设某泵站轴出力为2400千瓦,配用4000千伏安的变压器,以高压供电,《标法》规定其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9;《供用电规则》规定其电费单价为0.058元/度。该站自然功率因数为0.75,未加补偿,《办法》规定增收其电费7.5%。因此,该站每用电一小时应付电费。
Dy0.75=2400×0.058×1.075=149.64元/小时
若加补偿,使功率因数提高到o.9,每小时电费
DY0.9=2400×0.058=139.2元/小时
即每小时可节省电费10.44元。
补偿设备(包括电容器及开关设备)约值30000元,看起来是个可观的数字,实际上用电3000小时就可以全部回收了。
2.供电部门增收。
仅就上例一个用户来看,加补偿后,供电部门收入似乎减少了。但是,未加补偿前系统需对该用户提供视在功率3200千伏安,补偿后这3200千伏安除供该用户外,还可向别的用户提供480千瓦电力。因此供电部门应收电费
DG0.9=2880×0.058=167,04元/小时 比不加补偿增收17.4元/小时
3.提高受端电压。
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降与用户的功率因数成反比。若远离电源的动力用户功率因数偏低,线路电压降就增加,受端电压就变低,异步电动机的转差率增大,取用的无功功率也增大,功率因数随之下降……,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提高功率因数就可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
4.节能及其他。
线路的有功功率损失与功率因数的平方成反比。输送功率不变,系统功率因数为0.9时的有功损耗仅为功率因数0.75时的69.4%。节省下来的电能可用于生产,系统收入随之增加,供电成本也会降低。
目前,我国电力供应还不充裕,系统对各供电部门实行定量包干,谁超限谁。在此情况下,设分配给某供电局负荷指标为20000千瓦,若该局平均功率因数从0.75提高到0.9,接线它就可以向用户多提供3000千瓦的电力,对缓和全网和地方电力紧张状态,促进工农业生产都有好处。
《办法》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排灌和农业用户都要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用户的积极性高了。要使基层供电部门积极按《办法》的要求执行,还有待于有关领导撤销那些与《办法》相矛盾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