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_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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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2、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7、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

8、学生熄灯后在寝室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有偷窃行为者;

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1、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20-30课时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6、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

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30-40课时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3、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4、携带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6、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9、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40-50课时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上课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屡教不改者;

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开除学籍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者;

2、上课期间多次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7、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8、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传播下载暴恐视频,参与暴恐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者。

10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德育科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德育科审核意见,报校委会批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优。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一年。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育科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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